善的目的需要用善的手段达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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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11:05 新京报 | |||||||||
昨日《新京报》刊登了评论《“千里运尸”中的道德光芒》。作者指出“千里运尸”行为实在是实现死者“叶落归根”梦想的无奈之举;认为“真正能够评判出一个人道德水平的标尺,乃是这个人愿意为实践内心道德原则而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大,这个人的道德水平也就越高。同乡之谊、朋友之义、将死者葬于故里,为了实践这些质朴的道德原则,李绍为和他的工友付出了常人难以想像的代价。
我认为,将付出代价的大小作为衡量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值得商榷。 的确,在多元化的社会,人们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实践内心的道德准则。但践行内心道德准则的行为已脱离纯粹主观领域,因此应该遵循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法律规则。底线的道德要求包括:正直生活,无害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违反公认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但李绍为们“千里运尸”的举动无疑违反了底线的道德准则。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是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因此维持一个安全和舒适的乘车环境,对公众来说意义重大。这种乘车环境在一般人看来应包括不与“死尸”同车。人们出行或回家都图个吉利,如果车上有一具死尸,无论多安全,心里总会疙疙瘩瘩的;谁又能保证死尸不会传染疾病呢? 因此,即使乘车规则中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也应从设置乘车限制的目的中导出这一规则。其实,从李绍为们将其同伴的尸体伪装成醉汉以及在火车上将其伪装成睡觉的样子,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并非不知道这些行为违反了规则。这种明知故犯中,似乎更应该读出他们对规则的漠视。这种实践内心道德准则的方式无论代价多大,也不能颤动整个社会良知。如果让他们和同一车厢里的其他乘客做一下换位,他们恐怕也不会认同这种行为,自己不愿意的事情为何要强加于他人呢? 当然,他们很值得同情,同时,我们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做得也不够。但社会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有欠缺,并不能作为认同“非理性”行为的理由。善的目的尚需善的手段来达成,如果手段不当,好心也会办坏事,甚至触犯底线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准则。 周彬彬(北京学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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