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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宜主动送法到基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11:48 中国青年报

  李坚

  近日,福建省石狮市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的法官们来到海防某连看望新兵,为了让新兵能够安心在部队服役,石狮法院“维军庭”特意制作了法律服务联系卡,将咨询电话写在上面,新兵在服役期间如有什么法律疑问,或者家人遇到涉法问题,如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都可以打电话向法官们咨询。在发卡现场,法官们还当场解答了新兵提
出的法律问题。(2004年12月27日《石狮日报》)

  不可否认,法官参与社会普法工作,为特定群体“送法”,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会有一定作用。但将法官工作过分向社会延伸,不仅会增加法官的非法律事务负担,进而影响他们专业审判工作的完成;而且由于前来咨询法律事务的人很可能就是今后的当事人,法官过早地与他们接触,从更高和更广的视角审视,有可能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诉讼双方的仲裁者。在一般公民眼里,他们对法官所作的咨询解答往往是当做法院判决来理解和对待的。而只要是法官参与社会活动,尽管这项活动或许与审判活动无直接联系,但由于法官的特殊身份,不可避免地要在活动中回答一些有关司法裁判方面的问题。

  不难设想,法官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这些人所咨询问题或看法给予肯定或否定答复时,都可能产生令人尴尬的结果。因为法官的解答在这些人眼中,就等同一份提前到来的判决书,对法官的绝对信任就有可能使他们争取或放弃原计划通过诉讼欲获取的一些权利和利益。如此一来,司法裁判就容易通过“赶集”说法被转化或被广泛理解为个人行为或解释,这不仅有碍于人们对法律、法院、法官的正确认识,当最终审理或裁判结果与法官解释存在冲突时,人们就会怀疑法官的公正甚至司法制度的公正。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法官不仅有积极的愿望,而且也被鼓励参与大量与司法裁判活动无关的各种社会活动,参与诸如“送法下乡”、“公开提供法律咨询”、“当法律教研员”等各种公益普法活动。事实上这是在越俎代庖,会影响其自身职能的正常行使。法院不是律师事务所,主动提供法律服务违背了其裁判职能所要求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原则。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的纠纷争端都要由法官来处理。但法官是人不是神,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能既力图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又去当裁判。法官的职业范围本应有一个很明确的界限,就是立足做好裁判本职。

  法官的行为应当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法官职业的基本特点是消极、被动、慎言、中立,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政府及社会工作者的职责。法官主动为特有群体“送法”,不仅是审判资源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与司法审判的公正、效率原则不相符,其实质也是对法官、法院和司法审判制度在认识和管理上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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