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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欠缺伦理的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11:15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翰楚

  日前,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审议,草案制定了多条有关对公务员的具体行为的约束性规定。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多年来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上的天然不足和当前公务员伦理精神的相对缺失,《公务员法》还应立足现实,着力从制度上建构公务员职业伦理精神,为公务员伦理建设作出贡献。

  职业伦理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伦理精神的重要性,用一位学者的话来说,就是除了每一个政府人员固然都应该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这些权力和责任,不仅仅是依据法律确定的,而且还是根据良好的伦理道德与习惯确立的,它是法规之外的心灵守则。

  比如,在非典时期,工商部门查获用黑心棉制作的口罩,虽然没有义务和责任规定,那么,基于自身的行政伦理,它也应及时通知有关购买过的单位特别是医院,防止劣质口罩的使用;而在街道上执法的公务人员,对待摆卖苟且维持生计的小摊贩,在执法的同时,也应本着行政伦理的精神,讲求执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目前许多国家都有针对公务员伦理的立法规定,如确认自己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公共精神、强烈的责任感等等。我国原《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虽然对公务员义务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保守国家秘密、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等等,但是,出于现代法治、民主与中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公务员伦理精神价值尚未得到根本体现,有限的伦理要义显得较为空洞,体现新的时代要求的公务员原则规定(如目前倡导的“学习、服务、责任观念等”),也散乱地分布于各个政策文件规定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而在《公务员法草案》中一些纪律性规定(如“服从上级、禁止压制批评”),虽然对公务员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如果缺乏公务员伦理原则的上位观照,法律就可能出现规定与原则在制度层面上的断层。而且,没有原则的观照,在缺乏纪律和责任规定的情势下,公务员行为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伦理制衡。

  因此,从整个制度层面,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出发,从传统文化的优秀精神中,梳理现代公务员伦理精神的基本守则,确实是当前有关机关认真考量的工作。要致力于通过一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规,给予所有行政工作人员以相同的行政道德判断、选择和评价的模式和能力,促使行政道德规范与原则成为他们的一种内在的、稳定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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