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实施引咎辞职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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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 08:44 红网 | |||||||||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4年12月30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2004年12月31日《南方都市报》) 引咎辞职制度,过去只是在某些个会议、某些个文件中,或者在是对某些个具体事件的处理上,抓过一些反面典型,处理了一些腐败干部,但真正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深圳是第一家。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于“职务犯罪”予以明确的界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过去并不突出的问题现在已变得非常突出,在这方面,也迫切需要法律法规能够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引咎辞职适用的范围和如何处理,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明确提出要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对阻碍记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次提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好的法规,最终还是需要国家权力部门、需要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去执行,需要公务员队伍共同来遵守。因此,在《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之际,人们更多地还是关注如何避免干部违法乱纪,防患于未然,毕竟实施引咎辞职的处理都是事后处理,如何使反腐败关口前移,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尤其是反腐败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讲,还是应当加大整个社会防范工作的力度。《条例》实施后,深圳将设立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下设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也说明,深圳在这方面是动了真格的,也希望深圳能够以此为契机,不仅在法规上首先作出规定,同时在首先实施引咎辞职制度中,也能够作一些有益的探讨和尝试。 苏州所谓“百官清廉”神话的轰然倒塌,带给我们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因为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受经济利益的趋动,发生贪污腐败也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如何加大对反腐败的力度,创建一个全社会廉洁勤政的氛围,还任重道远,这也许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将引咎辞职制度写入地方法规后,带给我们几点有益的启示。 (稿源:红网) (作者:王民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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