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权威需要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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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10: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郭振清 不仅要完善法律,不仅要严格执法,还应当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只有在各种具体的事实与普遍的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中,积极主动地进行权衡和取舍,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交通警察执法问题的几则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其一是几天前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的哥送产妇闯红灯该不该罚”的新闻:一位出租车司机因为急送一名临产孕妇去医院而连闯红灯,尽管这位连的费都没收的热心“的哥”极力“喊冤”,但他仍面临着交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其二是《法制日报》的一则报道,说北京的一位朱先生因为汽车“开锅”了,遂驶入应急行车道停车,“电子警察”恰好拍下了其汽车驶入应急车道的“如山铁证”。尽管朱先生有证据证明自己驶入应急车道是有正当合法原因的,可遗憾的是,当他到执法站申辩时,却未被接受。 其三是新华社播发的一组照片,题目是《如此执法?》———说的是在位于北京站前街附近的一条马路上,因为禁止掉头的标志不明,导致许多司机纷纷驾车在此掉头,而辖区交警则专门“候”在一旁逮违章车辆开罚单。 类似新闻还有不少。而仅就以上新闻我们足可看出,城市交通执法面临的问题不少,情况也很复杂。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具备了违法的事实,作为交警部门就可以依法行使处罚权,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看上去,上述三种情况都是在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警察处罚的。但是,倘若我们稍加分析,问题却并不止于此。 首先,“的哥”送产妇连闯红灯的事件,发生在孕妇和胎儿生命危在旦夕的特殊情况下,司机的举动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紧急避险行为。那么,执法人员如何来看待这一事件?其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是选择之一;正如一些专家呼吁的那样,可以酌情减免处罚也是选择之一。如何在既不伤害法律法规权威的前提下,使事件的处理更合乎情理,应当说,对有关执法部门而言,这当然是一个考验。 其次,在朱先生的遭遇中,“电子警察”监测的准确性科学性当然是不容置疑的,但由于其拍摄工作的固定点段特点,其先天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即无法对车辆行驶中的连续行为做出客观真实监测。所以,对这类问题的处理过于简单化也是显失公平的,同时,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申辩救济渠道,某些所谓严格执法的行为难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至于第三种情况就不用多说了。明知某地段易发生违章行为,不仅无明显交通标志,而且专门“等候”司机违章加以处罚,这算什么呢? 没有法律的时候,我们说要完善法律;有了法律的时候,我们说要严格执法。而上述若干事件无疑还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不仅要完善法律,不仅要严格执法,还应当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只有在各种具体的事实与普遍的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中,积极主动地进行权衡和取舍,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那种动辄靠处罚解决问题的执法方式,实则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误读。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就执法的本意来说,一方面,执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它还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弘扬,于潜移默化之中,让人们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更多的敬畏,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更强烈的追求。 因此,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执法者,绝不能满足于自己对法律条文规定的熟知与简单套用上,还应当在真正吃透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居于其上位的宪法等相关法律的原则精神,牢固树立公民基本权利至上、社会公平与正义至上的法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用权,既要杜绝粗暴执法、随意执法,又要防止机械执法、简单执法,切实让群众心悦诚服。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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