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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身份争议应遵循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10:08 中国青年报

  李克杰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被开除或者免职,只能向原处理机关和上级机关复核申诉,不能到法院起诉。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设立专门的人事仲裁机构,处理一般人事争议。而对于涉及身份问题的争议,应当赋予公务员到法院诉讼的权利。(12月28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解决公务员身份争议应遵循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这是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我国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基本涵义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并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享有最终裁决权,即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

  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和效率性特点,而行政复议也属于行政权行使范畴,因此,当公务员与行政机关就处分问题发生争议时,采取行政复议手段是迅速便捷的解决途径。因为它不但程序简易,能够快速解决争议,而且由于复议机关不仅可以撤销或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还可以对行政行为中不合理之处,即行政行为的不当进行纠正,使争议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另外,通过行政复议,也便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行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制观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法律法规才明确规定,公务员对开除或免职等处分不服,只能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复议,而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没有审查权。这种制度设计的基础是,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权行使,司法不能过分干预行政权。

  但也应当看到,一方面,行政处分中除了涉及公务员的岗位和职位变化外,还有些处分如开除、辞退等不仅仅涉及到岗位和职位变化,而且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的重大变化,开除或辞退意味着一个公民失去担任公务员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就业权等社会权利和担任国家公职等政治权利的有无;另一方面,行政权有自己的弱点,权力往往善于以所谓目的之正当来为一切不正当的行为狡辩,致使权力的腐败变质是如此容易,而且又是如此不易被觉察,因此,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受牵制。另外,行政决定往往具有保密性质,公众既不知道是怎样作出的,更不知道是谁作出的。这样一来权力的行使就具有了许多神秘色彩,让当事人难以行使自己的申辩权,也难以让当事人做到心服口服。这一切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有必要由第三方来监督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个任务义不容辞地落在法院身上。

  对公务员身份争议实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有着重要的法治意义:它为公务员提供了一种公正独立的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确保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取得更加平衡的地位,使个人能够与国家权力机构开展平等的交涉、对话和说服活动。行政复核复议无论实质上多么公正无私,但由于它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方式,难以摆脱形式不公的质疑和诟病。因为在行政复核和复议中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和法官,地位不超脱,公正难以保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对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就包括扩大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缩小行政最终裁决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我们应借制定《公务员法》之机扩大行政诉讼范围,而不应再因循守旧,否则会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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