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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给万元买犯罪线索的死刑犯记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10:05 中国青年报

  何向东

  死刑犯孙某犯下4起大案,知道只要其中的一起大案就足以让他难逃死刑,于是想到将自己尚未暴露的3起大案线索卖给“狱友”,获得一笔“线索费”。而这一“交易”却被警察发觉,后在警察的工作下,“交易”的另一方死刑犯董某,向警方提供了其从孙某处买来的“线索”,从而使孙某的另外3起大案得以告破。(《时代商报》12月27日)

  死刑犯之间用“犯罪线索”来做交易,这样的事情确实有点“荒诞”。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应当怎么看待这个事情呢?

  首先,死刑犯之间的“犯罪线索交易”违法吗?我觉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孙某和董某之间的交易应当是不违法的。其实,道理并不难理解,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一个“交易”看作是一个“悬赏合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线索”不能卖,比如公安机关为了破案,也常发布悬赏公告“买”线索,对于一般人来说,法律并没有禁止“犯罪线索”不能买卖,孙某和董某同样应当可以做这样的“买卖”。而且,“犯罪线索”买卖的最终结果将帮助公安机关破获其未破获的案件,这样的交易对社会来说应当是有益处的。

  其次,董某在“交易”被发觉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孙某的重大罪行算不算是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这个规定,我觉得即使是公安机关“明察秋毫”也好,对董某“反复工作”也罢,但是在董某“检举”孙某之前,毕竟还未掌握孙某的罪行。因此董某的行为应当算是重大立功,应当考虑对董某“减轻处罚”。

  再次,孙某和董某的交易成功背后谁在违法?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对于未决犯,在看守所关押时,是严禁与外界接触的。虽然孙某和董某被判处了死刑,但是二人的判决均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二人仍然是不应当有机会接触外界的,特别是会见家属。既然有这么严格的对未决犯的管理规定,董某在和孙某达成一致协议后,董某却能“通过其他途径给孙某存入一万元钱”,那么这个“其他途径”到底是什么?是看守所管理的漏洞,还是在审判、律师会见等其他环节出了问题?我觉得这倒是相关部门应当追查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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