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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法禁止举行公捕大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0:36 中国青年报

  刘道林

  12月24日上午,为进一步促进“两严一创”活动的开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郑州市上街区在长铝艺术宫举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1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宣布逮捕。对此,有关媒体称此次公捕大会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公开展示了公安机关的严打成果,使参加大会的近千名群众无不拍手称快。(12月27日河南报业网)

  这15名被公开宣布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不是罪犯,将来还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将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而作为犯罪嫌疑人,他们除了在被公安机关刑侦拘留期间,其人身自由暂时受到限制以外,完全享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权利。但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分局的这种做法首先就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很可能导致这15名被公开宣布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人误认为就是罪犯。而有关媒体的报道更是扩大和加强了人们对此的看法,使未经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了进一步的侵犯。

  举行公捕大会,让被逮捕的人在大会上低头认罪是“文革”中最常用的做法,那时不知有多少老革命、老干部和知识分子受到无辜的逮捕,被关押,被批斗。这种严重违背法律、侵犯人权的做法,在“文革”以后,特别是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司法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已经越来越少见了。但是越来越少并不意味着已经消失,在一些重大节日临近或者“严打”期间,还是时不时传出某地举行公捕大会的新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重大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值得肯定。但执法首先要懂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公民权利。今天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举行公捕大会是违法行为,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此种做法,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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