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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规定不是牺牲正义的理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0:06 新京报

  北京机场附近三村庄常年受飞机起落噪音困扰,民航总局称噪音补偿尚无先例。民航总局有关人士称,航空器造成的噪音赔偿尚无标准和法律依据。(12月29日《新京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没有法律的规定确实是一件很让人头痛的事,但笔者认为,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受害者也应该得到赔偿,正义也要实现。

  笔者无意否认首都机场对于国计民生的巨大的作用,但也想提醒有关人士,有损害
就应该有救济,这样才符合最起码的正义法则。在损害已然产生的情况下,以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样的行为是非正义的。

  政府的义务就是分配正义。首都机场的巨大效益与一定程度的损害并存,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既不会因为效益的存在,而无视既成的损害;也不会因为存在损害,而放弃更大的效益,比如干脆让首都机场禁飞。人们总是在效益与损害间设法取得均衡:让获利者不独享其利,受损者也不是独受其损。对效益与损害的重新分配,是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政府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良好的政府管理是个人自由与安全的最佳保障,而社会管理中,很多事情要求政府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公益,这样,成文法难免会显得滞后。

  比如非典期间,对于这样一个性质不明、无明确法律规定的传染病,并不能成为政府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而是要求政府依据公正与正义,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以求得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诚然,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机场噪音给村民造成损害应该给予赔偿,但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机场噪音给村民造成损害可以不赔偿。我们为何只看到第一个层面上的法律,即无法规定赔偿;而没有看到第二层面上的法律,即没有法律免除其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免除侵害方对于公民的义务,那么就只能履行义务:对公民的损害予以赔偿。

  准确地理解法治概念,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我们讲的依法行政,是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防范公权力的滥用,而不是用以剥夺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更是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谁都没有权力剥夺。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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