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官员兼职不领报酬问到官员该不该兼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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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7:01 第一财经日报 | |||||||||
刘以宾 首次提请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不得领取报酬。也就是说,“因工作需要”并“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还是可以的,但不允许在“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中兼任职务”。由此生出疑问:这些可兼职的地方是些什么组织?它们存在的意义、理由乃至法律依据是什么?它们又是如何在正常运作?
用经济学眼光看,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创造物质价值毋庸置疑,那么,除此之外的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组织,其存在的意义或理由又是什么呢?当然也在创造价值,区别仅在于其创造的主要是社会价值、宏观价值。这些组织,同样也需要通过资源配置以形成创造价值的能力,同样也构成“劳动关系”。公务员被许可在机关外某个组织中兼职,想必也是在履行某种责任乃至重要的使命,那么,他履行责任以及使命的状况又将怎样衡量并得到回报呢?否则,便违反了责、权、利统一的基本规律,且难以让他们在得不到任何“承认”和回报的情况下长期坚持兢兢业业地工作。 诚然,如今社会上仍存在“义务劳动”的概念和做法,但那一般是突击性、临时性的无偿贡献,而不可能适用于长期、固定的工作关系。况且,从来就没谁把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等同于“义务劳动”。 一些单位之所以积极邀请公务员来兼职,无法排除这种可能,即“借用”其身份、权力和社会影响力,甚至借此搞摊派、拉赞助。假如说公务员的身份、权力、社会影响力被这类组织当成资源予以“配置”,即使有“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该组织依然会变着法儿给予回报,甚至给予优厚的报酬。 笔者完全赞同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然而要想将此落到实处,首先需要审视的也许是公务员该不该兼职,进一步该审视的,则是这类组织存在的利弊,以及它们是否真有存在的必要。 从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角度看,公务员将越来越繁忙,能干好本职工作尚且不易,根本就不适合兼职尤其是过多兼职。或者说,兼职每每是以本职贡献的削弱为代价,而作为规范公务员行为的规章,“立法”者追究的目标只能有一个:如何使公务员立足本职、恪尽职守、高效贡献。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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