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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需要可操作的制度条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08:52 新京报

  针对《公务员法草案》中写进“引咎辞职”的条文,《新京报》发表社论认为,这是对官员的更高要求,的确,《公务员法草案》中引入“引咎辞职”制度,是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地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官员中培育一种责任意识和“引咎辞职”文化。

  但问题是,如何使《公务员法草案》中有关“引咎辞职”的规定具体化,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这关系到引咎辞职制度能否顺利实施。

  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们缺乏引咎辞职的相关制度环境。成熟的“引咎辞职”制度有两个配套因素:一是在信息透明度高、权力制约机制比较健全的条件下,可以及时发现追究官员的失察责任和不作为责任;二是能够借助发达的大众传媒和舆论监督,表达国民意向,迫使官员引咎辞职。

  但上述两方面的条件我们正在完善之中,所以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条文,否则,将很难实施引咎辞职制度。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对官员进行责任认定:一是硬性的指标规定,像一些地方出台的事故死亡多少人就应该引咎辞职的规定;二是个人的责任承诺,像一些单位领导签订的责任状;三是群众的满意度,像民意调查等。毋庸讳言,现阶段,无论是对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和“咎”的性质与轻重,还是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以及引咎辞职的监督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比如,究竟到了何种程度才算构成“严重失误”;什么样的影响才能称为“恶劣”;什么样的损失、事故可算作“重大”等,弹性都比较大,缺乏具体的指标体系。

  除此之外,引咎辞职制度需要可操作的条文还在于实际运行中该制度可能会出现功能扭曲的情况。引咎辞职本应是对行政责任的承担,但在依法行政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不排除有的官员为逃避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引咎辞职”以求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所以,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机制和可操作的制度条文,“引咎辞职”很可能蜕变为少数官员的“特权伞”,造成法律的不公正。

  □邓聿文(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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