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入法是对官员的更高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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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9:33 新京报 | |||||||||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写入了引咎辞职条款。该草案第75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人们大概是从今年初开始熟悉“引咎辞职”这个词的: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因川东井喷事故引咎辞职,北京密云县县长因灯会踩踏事故导致37人死亡而引咎辞职,吉林市中百
此后,引咎辞职似乎逐渐地成为一项制度,各地不断传出官员引咎辞职的新闻。仅上半年,四川就有6位市厅级领导干部、20多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因执行政策不力引咎辞职。 中共中央于4月份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区分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这次《公务员法草案》则是将党内文件转变为国家法律,也就具有了更广泛的约束力。该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从法律上正式确立引咎辞职制度,从而将责任政府的概念得以深化。 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政府,乃是一种责任政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所治理下的民众承担责任,尤其需要每一个官员,对选举他们的民众或者委任他们的上司承担责任。因为,任何官员的权力都不可能是自我授予的,要么来自民众的选举,要么来自具有委任权的机构和个人的委任。官员必须按照民众或上司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民众或政府设立一个官职的目的,乃是为了履行政府的某些职能。对于民众或上司来说,重要的不是谁在那个职位上,而是那个职位的职能。因此,如果官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又如果他也正确地理解了自己的责任,那么,他就该让出自己的职位,让民众或上司寻找承担这些职责的更合适的人选。 引咎辞职是让出职位的一种比较体面的方式。辞职其实有多种形式。诚如人事部部长张柏林所说,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但本人却不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比责令辞职更严重的就是撤职了。后者是一种行政处分,具有强制性;责令辞职具有半强制性,而引咎辞职则是官员主动承担责任,自愿提出辞职。 “咎”的意思是错误、失误,而“引咎”则是说,官员自己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没有履行好对民众或上司的职责。 从某种意义上,引咎辞职其实对官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公务员法草案》关于引咎辞职的条款,更多地类似于一种官员职业伦理的戒律,是对官员提出的一种道义性要求。落实这一条款,也许并不需要复杂的程序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官员们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时,能否自觉地向上司递交辞职请求。 因此,引咎辞职制度能否顺畅地运转,更多地取决于官员们的职业伦理水准,也即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健康的“官场文化”。它要求官员们有自己的体面和尊严,不会因为贪恋权力而赖在官位上。它也要求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空间,严密的舆论监督令官员有所忌惮,使得任何未能履行好自己职责的官员无地自容,上司也无法庇护失职的下属。同时,它也要求,在官员没有主动引咎辞职之时,及时地启动责令辞职或撤职这类更不体面的程序,警示后来者。 从这个角度看,引咎辞职可能比行政处分的实施难度更大。但反过来说,它也是责任政府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 只有当每个官员都对自己的责任具有自觉意识的时候,责任政府才能稳固地确立起来。 □本报特约评论员钟秋关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系列之二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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