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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比引咎辞职制度进入法律议程更重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9:14 红网

  “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对公众来讲,已然不是什么新鲜事。重庆开县井喷、北京密云踩踏事件、
吉林中百商厦火灾三起特大安全事故导致马富才等人引咎辞职,不仅让人认识了什么叫引咎辞职,也让引咎辞职在人们中间引发了不少争论,赞成者认为有助于形成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政治惯例,反对者更多地是为辞职者喊冤,甚至认为浪费人才。此次人大拟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可以说为争论作出了最具权威性的仲裁,也为形成“有权必有责”的官场文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引咎辞职能够在现实中得到落实才是根本,这是比制度入法更重要的。

  为什么要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呢?这既有着政治运作方面的考虑,也有着文化方面的原因。从政治方面看,政府基于公民的授权而存在,就要承担公民需求所产生的任务,完成不好必须承担责任,领导成员毫无疑问是首要责任人。从文化方面看,发生了某种影响公众的重大事件,公众并不会分清是哪个官员的问题,而习惯上将责任归咎于政府,令整个政府的信誉受损。这时,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事实上是一种揽责行为:“背骂名”下台,让政府的信誉损失降到最低。

  这就牵涉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既然引咎是一种揽责行为,也就是一种道德自觉,如果官员缺乏这种自觉而甘愿让整个政府受过怎么办?事实上,引咎辞职制度本就是一种舶来品,依靠领导成员的自觉,在我们这个法治建设远未完善的国度,很难靠得住。因此,我们更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建立一种压力机制,以推动官员形成道德自觉。

  首先,是加强官员的自律意识。官员必须对权力来源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既然权力来源于公众,就必须对公众负责,失职下台,只是承担责任的形式。其次,必须强化外部的压力机制。这种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言论机制,也就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事实上,即使在一些法治国家,也不是出个什么事领导者就能乖乖请辞的,比如尼克松因“水门事件”下台,还不是最终迫于舆论的压力。另一个是选举机制,也就是发挥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人民选举官员,就必须代表人民监督官员,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启动质询等形式。外部压力一旦足够强大,引咎是否是真正出于道德自觉恐怕不是官员自身可以选择的了,何况,这时的引咎,恐怕还是一种比较体面的形式,因为法律草案同时规定了: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稿源:红网)(作者:王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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