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属性有差别 法官不宜纳入公务员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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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4:39 第一财经日报 | |||||||||
刘武俊 12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属公务员。笔者认为,不宜将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畴,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明显有悖于法官职业的特性和法官角色的科学定位,这种泛公务员的立法倾向不利于法官制度的改革。
严格意义上讲,司法系统的法官与行政系统的公务员是两类不同的职业角色。例如,公务员有任期制和聘任制,而法官在不少法治发达国家则实行终身制。用句我们中国人的话讲,法官是捧“金饭碗”的,法官终身制是为了消除法官对自身职业的不稳定性的“后顾之忧”。 对法官实行不同于行政类公务员的选任制度、管理制度,是大势所趋。事实上,近年来正在推行的有别于公务员考试的司法考试,法官由人大任免的制度,就是要凸显法官这一司法精英群体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其他职业群体的角色区别。同时,一些地方规定,司法系统不参加行政机关的行风评比活动,其实也体现了这种区别。 公务员法草案将法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很可能是因为起草部门对法官职业的司法属性与公务员职业的行政属性理解的偏颇。这其实并不奇怪,长期以来,我们就是将基层法院视为地方政府部门之一,法官也被按照行政系统的干部管理和调遣,每逢地方行政部门有什么所谓的“中心工作”,都要按惯例从法院抽调法官参加与审判活动没有任何关联的所谓“中心工作”,基层法官经常干着“不务正业”的事情。笔者当年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就曾经先后多次被当地行政部门抽调参加所谓“地方中心工作”。因而,彰显法官职业特殊的司法属性,将法官与行政系统的公务员区别开来,并且赋予法官职业稳定、可靠、优厚的“金饭碗”,将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法官与公务员职业属性的差别,根本上源于司法与行政两类活动的区别。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司法的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行政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行政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以服从为天职。司法制度其实是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相对于行政执法活动,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法官审案只服从于法律,而公务员显然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级别从属关系。 简而言之,对法官职业需要搞点“特殊化”,因而公务员法草案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的立法规定明显欠妥。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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