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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权利与城市美丽应和谐统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10:27 新京报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凡是违反了上述规定,将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2月21日《时代商报》)

  城市追求美丽,不但毋庸置疑,而且值得充分肯定。

  现代文明本身,就包含有城市的美丽。可以说,在不少人的印象中,美丽的城市往往是现代文明的典型象征。然而,城市的美丽并不仅仅只反映在它的外表,比如华美的市容上;而更应该体现在它的精神,比如市民良好的生活方式、管理者良好的法治意识里。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某些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有碍市容,也可能是与现代文明不尽合拍。尽管如此,拥有公权力的城市管理者,却不能以此为理由,随意强行剥夺这种私权利,更不能对使用这种权利的市民进行处罚。否则,便是一种背离现代文明,甚至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道理很简单,如果临街建筑物属于市民私人所有,那么,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市民完全有权利随意使用。对此,城市管理者不能以任何名义强行干涉。

  毕竟,在未经房主人同意的情况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也就是说,公权力的脚步,不可以随意踏进私权利的世界。

  当然,这并不是说城市管理者不可以为了美化城市,而让自己的市民让渡一些权利,而是说,这样做的前提必须是严格尊重市民的意愿。事实上,一旦城市管理者这样做了,再加上宣传工作到位,市民通常是会积极配合的。要知道,城市的美丽,也是它的每一个市民的幸福;而美丽的城市,更是它的每一个市民的骄傲。

  假如管理者意识不到这一点,强行以自己的公权力侵犯市民的私权利,使市民生活在私权利随意被剥夺的城市里,即便市容美若“金玉”,其实质也只能是一堆“败絮”。

  □尚飞(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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