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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3:48 中国青年报

  肖山

  新近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针对当前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全局性和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出在2005年的宏观调控中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对此,我更愿意理解为,在今后的宏观调控中,法律手段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最终
成为和经济手段并驾齐驱的两大调控机制。

  中央政府强调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并重的方式来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层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然制度选择。它表明中国高层越来越善于吸取过去一段时期内宏观调控的经验和教训,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法治在经济管理中的重大作用。

  市场经济以其严密的规则体系、严谨的运行模式和严肃的治理机制,决定了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这里,法治经济的特殊含义即在于,市场中的一切主体,包括经营者、监管者以及各类中介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则”行事,这些规则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符合市场规律且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法规条文、规章或者行业习惯。

  在过去的数次宏观调控中,尽管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也采取了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类宏观调控措施,但毋庸讳言,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模式根深蒂固的影响,政府官员在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行政命令的作风和方式。一个典型现象是,对于企业和投资主体,政府总习惯于命令或禁止其做什么。

  这些命令并非没有好处。但问题是,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为;相对政府而言,每一个市场主体则相当于个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它就可以做。所以,即便政府的宏观调控命令是好意,但如果缺乏法律依据,则无法让人信服,也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

  目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出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各种计划经济时代积累起来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我们认为,其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宏观调控的机制方面,中国的各类法律制度远远不够完备。细细数来,从资源配置的相关制度如对土地、矿产、信息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到政府经济监管职能和程序的相关制度如劳动、税务、行政审批等法律法规,再到各项技术性制度如公司、证券、物权等法律制度,都还有待尽快完善。

  由于这些制度的不完备甚至缺失,许多政府官员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就不得不法外施“法”,以自己的行政权威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或者漏洞。这样,意图虽好,效果却不一定好。

  就上述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想像,如果有完备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加上充分的市场竞争,辅之以各类经济杠杆的调控,政府则大可不必为某企业的具体投资问题操心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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