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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需要严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8:48 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公布了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上有所降低。此外,对于罚金刑的适用规定得更为广泛和合理。综合运用监禁刑和财产刑,不但将使犯罪人受到刑罚的制裁,更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强调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意义,这和中国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潜滋暗长紧密
相联。据新华社近日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国民购买盗版出版物的比例近几年一直保持在43%至46%左右,其态势之严重实令人忧虑。而如果将国民购买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的比例单列出来,这个数字还将大幅提升。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司法职能的充分和有效发挥是至关重要的。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已多达25件,一个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已然初步形成。于立法之外,现实的困境便在于如何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推动到执法层面,真正做到违法的“必究”和执法的“必严”。

  从国际的视角观察,《解释》的出台因应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迫切需要。

  据介绍,《解释》的起草广泛征求了各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所从未有过的。

  我国在加入WTO之际,曾郑重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WTO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极为重要的一份附件。TRIPS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提出了具体而细微的要求。如TRIPS第4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的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执法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也不应当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不必要的拖延……这些都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挑战。

  在WTO管辖范围之内,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称的三大支柱之一。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国、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敏感与关注,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与司法纠纷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

  《解释》的出台无疑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决心与能力。就中国的传统观念而言,“法不责众”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重的音像制品和软件制品领域,《解释》的推行,不单需要立法与执法的技术与智慧,更需要司法机关准确的依照法律定纷止争。而这,是我们在《解释》的出台之外更为期待的。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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