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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应增设资格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8:46 新京报

  12月21日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地降低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对于严惩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可期待的。但是我认为,这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要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我们期待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措施:首先,应该降低单位犯罪的门槛。本次解释,已经将单位犯罪的门槛从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五倍降低为自然人犯罪的三倍。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门槛仍然有进一步降低的需要。在笔者看来,单位是一个组织,以一种集体力量运转,其无论行善
还是作恶,都较个人犯罪危害大,理应严惩才对,缘何反而处罚要轻?笔者认为,这从逻辑上讲不通,单位犯罪理应与自然人犯罪同一样的标准,甚至比自然人犯罪更严格才对。笔者认为三倍于自然人犯罪,无法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其次,应该增设资格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是比较低的,实践中也较多的适用缓刑,这在经济犯罪中本无可厚非,但是这样较低的法定刑,及宽松的行刑制度,从另一个方面,往往又使得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犯率非常高,经常从事打假的人都知道,从事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往往是一些老面孔。为了杜绝这样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增设资格刑,凡是侵犯知识产权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此知识产权相关的职业,也消除其重犯的机会。

  此外,应该加大罚金刑的使用力度。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毕竟是种财产型犯罪,倚重自由刑的效果并不会太好,因此我们要注重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而罚金刑就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可让作案者贪利的动机无法实现。但是,很遗憾,此次司法解释对于罚金刑依然含糊地表述为“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罚多少?以什么样的标准罚仍然是语焉不详,这样的模糊化,将会使得罚金刑的威慑力受损。

  诚然,我知道,任何规定的出台都有其不足,或者都有与现实的妥协因素在其内,因此笔者在肯定两高解释的巨大的作用时,也要提醒人们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的成果,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吕翔(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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