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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垄断未必能消除无处不再的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1:11 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小民

  根据最近30余家媒体所做的“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有43.89%的消费者认为霸王条款非常普遍,51.45%的消费者认为比较普遍。公众心目中“霸王现象”严重的行业依次为: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而且,对这种现象无可奈何只有忍耐的消费者占51.2%。这说明,霸王条款已成为一个群众关注的焦点。

  这个调查还表明,有81%的消费者认为,霸王条款的根源在于垄断。在被认定的十大霸王条款行业中,绝大多数是垄断行业。垄断的确是霸王条款存在的基础。还应该更进一步指出的是,我国这些垄断行业的垄断与市场经济中都存在的垄断有重大差别。市场经济中的垄断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且还面临着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我们的垄断是计划经济下形成、延伸到现在的行政性垄断,这种垄断权力是由政府赋予的,没有经过竞争的磨炼,而且还可以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保护,不必担心潜在进入者的威胁,这些垄断权力既庞大又有保障。这样他们可以对消费者为所欲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打破垄断是我国经济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这需要特大型国企的改革,包括政企分开,企业成为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独立企业,独立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所有者。当一个行业的几个企业仍然为一个所有者时,这几个企业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竞争。电信业就属于这种情况,虽然分为几家公司,但它们的所有者代表是国资委,正如经济学家针对电信拆分所指出的,把一根香肠切为几根,本质上还是香肠。打破垄断有助于消除霸王条款,但我们的改革是渐进式的,真正打破行政性垄断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反垄断还需要以立法为依据。同样是由于国企改革缓慢的原因,反垄断法至今不能出台,想通过反垄断来消除霸王条款恐怕是遥遥无期。即使打破了垄断,也不一定能消除霸王条款。完全的市场经济各国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霸王条款吗?

  霸王条款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过于不平等的地位。消费者是众多分散的个体,无法联合起来成为一种力量,所以,消费者永远是弱者。生产者无论是否垄断,总具有一定的市场控制力,联合起来也比消费者容易,所以,生产者永远是强者。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强者用霸王条款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弱者头上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消除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还需要更为有效的措施。

  无论法律如何保护消费者,现实中他们往往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力量太小的人,甚至抡不起这个武器(不懂法或者投诉无门),这就需要政府来保护他们。政府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但在各个利益集团力量并不相等时,强者可以自己保护自己,而弱者则需要政府给予帮助。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关系上,政府要更多地保护消费者。这种保护不能是口头上的,必须有实际行动,不能是每年搞一个“3.15秀”,而要把每一天都变为“3.15”。政府及其所属的质监、工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垄断部门均为国家控制,更可以利用这种权力来制止垄断企业霸王条款的行为。

  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曾提出一个抗衡力量的概念——要形成一种足以同垄断力量对抗的力量。在市场上,生产者是垄断者,消费者就必须形成抗衡力量,这就需要代表消费者的消协。消协要真正起到作用,首先它不能是政府机构或“二政府”,而应该成为真正的非政府组织(NGO)。其次它应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依法保护消费者。最后它还应该掌握能保护消费者的各种工具,例如媒体、律师或其他。现在消协的努力不足以抗衡垄断者,还在于它们的力量太弱小了。

  消除霸王条款是一个长期任务,但只要政府努力,还是可以缓解这种现象的,这种工作应该从现在就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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