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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很搞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12:38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王琳

  鉴于“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死不救罪”——这真是很搞笑的倡议。本以为这么搞笑的新闻可以一笑而过,没想到3年后,又有某严肃媒体认起真来,再度往事重提,似乎想把“见死不救罪”的搞笑进行到底。

  当然,要求将非罪行为入罪的呼声并不止于此。往近处说,既有“性贿赂罪”的建言,也有“性骚扰罪”的倡议。一种惯性思维似乎正在形成——当问题成了现象,当道德自律收效甚微,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想起法律,进而想起最具强制力的犯罪与刑罚。那么,修法吧,“入罪”吧!

  1997年,现行《刑法》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一次大修,新罪的增加数以百计。本以为这么大的修订规模之后,至少可以在短期内维持法律应有的稳定,但在最近的7年中,《刑法》又经过6次修改。频繁的修改部分地源于过往在立法技术上的陈旧与欠缺,且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的犯罪不断涌现紧密相联。

  因此,新罪名的出现不过是刑法因应社会的发展应当作出的必要回应,新罪名本身并无可置疑。但我们要讨论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入罪”,又当怎样“入罪”? 

  某项行为该不该“入罪”,其争议的焦点其实在于某项有违道德的行为该不该刑罚化。道德与法律确有交叉,进而有重合也有区分。将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之列甚至是刑法规制的范围,是立法的一个常用管道。但道德毕竟不等同法律——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而绝不应成为泛化的道德。

  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人为地将不同层级的道德一律刑罚化会对社会、对公众产生何种的后果和影响:

  儿女不敬父母,拿“不孝罪”伺候?生两胎还嫌不够,定他个“超生罪”?想做丁克家族,那就来个“不育罪”?脚踏两只船,赶紧立“花心罪”?搞婚外恋,也得有个“不贞罪”吧……如此推导,不知还有多少新罪可以搞笑。

  说它搞笑,不单是笑它陷入刑罚崇拜的迷途太深,也笑它立法常识缺欠。有些个体行为的确有“入罪”的必要,但却无需借助于设立新罪来实现。譬如“见死不救罪”这条,不少评论家都将其主体限制为负有特定职务或法定义务的人——其实,对这些特定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完全不需借助于一个新罪名来加以规制的。依据现行《刑法》,他们很可能触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渎职罪”或“故意杀人罪”。现行法律完全可以解决的问题,又何须劳师动众非设个新鲜的罪名不可?

  再如“性贿赂罪”一说。依现行《刑法》,贿赂罪的“贿赂”仅被限定为财物,而不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这确实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性贿赂”行为无法归罪,民怨由此积聚。但解决的办法也并非要另立“性贿赂罪”不可,将现“贿赂罪”中“贿赂”的外延扩大到非物质性利益,问题是否就能迎刃而解了呢。 

  于刑事立法而言,在追求“法律生长”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修法不是越频繁越好,罪名也不是越多越好,更不是越新越好。刑法的修订通常应遵循所谓的“谦抑性”,即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尽量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也就是说,当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抑制时,方可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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