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制度缺乏法律支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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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10:00 中国青年报 | |||||||||
浙江省将在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率先进行试点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招致公众质疑。 的确,这种任何单位、任何地方都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包揽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自行制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处罚、奖励的金额,而且没有赋予被处罚人救济的权利,国家和公民的财产被以廉政的名义任人处置的做法,在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遍地开花
撇开一些地方试行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利弊不谈,其违法性是昭然的。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有具体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浙江试点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职级上退休,初步测算,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而处分不同,扣减程度也不同。按照公务员每年缴纳的保证金和单位每年贴补数额的最高比例计算,一个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自己缴纳的保证金将有不少于15万元的巨款被单位“没收充公”。 工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单位“扣除”违法违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其实质是没收财产,这实际上是行使了《刑法》所规定的“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权。 在我国,没收财产是一种有严格规定的刑罚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权属于法律范畴,而不属于党纪政纪范畴,纪律检查机关没有权力行使法律规定的财产处罚权。退一步来说,即使廉政保证金制度应该在全国推行,也只能是在《刑法》的规范下实行处罚,而不会降格为行政处罚。现在一些地方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名不正言不顺,自行规定就可以“扣除”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财产,反映了在一些官员头脑中由来已久的公权不尊重私权的意识。 不可否认,廉政保证金制度设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背后存在的问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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