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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人民币当防伪伴侣涉嫌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 15:25 中国青年报

  何向东

  北京的李先生购买的音乐剧《雪狼湖》门票内夹着一角钱的真币,而卖票方称他们售出的每一张门票上都会附有一角钱,门票编号与一角钱的编号是一致的。如果演出票上没有一角钱,或者一角钱上的编号与演出票上的编号不一致,就说明票是假的。售票员说,这么做可以杜绝假票,因为制作一张假票的成本可能不会高,但制作一角钱假币的成本肯定很
高,所以造假者难以伪造演出票。(《北京青年报》)

  把人民币当作演出门票的“防伪伴侣”来“票假币真”的防伪,这招真是绝。不过我觉得,“票假币真”防伪的做法,本来就是违法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首先,“票假币真”防伪损害了人民币的形象与信誉。众所周知,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是我国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庄严神圣而不容玷污的。利用人民币作为演出票的“防伪伴侣”,不仅降低了人民币的信誉,也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利用人民币进行商业装饰、制作广告、商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进行促销”,属于“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同样,把人民币作为演出门票的“防伪伴侣”,也是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更通俗点讲,我们通常是把人民币看作一个国家的“名片”,而演出门票算什么?竟然让人民币来作“防伪伴侣”,哪里配得上?这不是对人民币的亵渎吗?

  其次,演出门票以人民币当“防伪伴侣”,是妨碍人民币流通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人民币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而不是用来作为演出门票防伪的。现在,演出的组织者把人民币擅自拿来作为演出门票的“防伪伴侣”,这就使本来该在经济领域流通起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作用的人民币,暂时丧失了支付功能。

  虽然演出组织者称是赠与观众的一角钱,可是观众拿到的这一角钱却被演出组织者赋予了其他功能,从而使观众在使用时受到了限制(比如演出之前观众如果使用这一角钱的支付功能后就会使演出门票作废),从而使与演出门票数量一样多的一角钱在一段时间内处于“不能流通”状态,妨碍了人民币的流通。

  根据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通过上面的分析,拿人民币当“防伪伴侣”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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