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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公民对全国人大申请违宪审查值得期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李甘林

  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提出,“如果法规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时间仅仅过去两天,12月3日,西安一位律师就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申请,要求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合法性。(12月8日《华商报》)

  我以为,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重大事件。报道说,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的张力生今年55岁,是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他是通过信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他的一名被代理人据此诉请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房屋产权时,该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38号)第三条规定,称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予以驳回。张力生认为,“38号文件”涉及公民私有房产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宪法》相背,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

  笔者注意到,法院不审理一些涉及公民合法权利的规定并非最高法院一家。今年上半年,广西高院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地方法院不受理涉及到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与稳定的民事案件。该消息被媒体报道后,几乎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反对,道理明摆着,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一切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且又为行政手段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民事纠纷,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有效工具。况且,对任何社会来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如果被行政组织推来推去的民事纠纷到了法院再不受理,民众的合法权益又靠谁来维护?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和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岂不真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

  因此,一些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以文件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不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也从程序上粗暴剥夺了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渠道。从法院的特定功能来说,她是社会矛盾的减震器,更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面对行政强权,人民法院即便有再多的苦衷有隐忧,也无权将公民伸张正义的大门给关上。

  十九世纪欧洲最伟大的法学家椰林说过,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因此,如果说孙志刚事件引发了社会精英对收容审查制度的违宪审查,保障了公民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自由流动的权利的话,那么,张力生首次提起的违宪审查申请,无疑也必将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作出积极贡献,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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