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黄静案催生伟大的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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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0:08 中国经济时报 | ||||||||
-王琳 争议重重且悬而未决的“黄静案”于昨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尽管法庭以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依法不公开审理,但还是吸引了全国二十多家媒体的记者云集湘潭。在网上,聚焦此案的网友更是无法计数。对于承办法官而言,这起“网络第一案”已实实在在成了一宗“棘手的案件”。“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
“黄静案”的“棘手”之处可能并不在于或并不主要在于它广泛而深远的网络影响,而更在于此案触及到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若干敏感区域。法官将不得不直面以往的个案中被有意忽略的诸多疑难问题,于汹涌的网络民意之外,这场“司法裁判大考”至少还包括了司法鉴定之惑,专家意见书之疑,程序正义之坚守。 最引人注目的是,莫过于法官对“黄静案”中六次鉴定的审查与采信。这六次鉴定,每次结果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公诉方最终采用了湖南省公安厅于去年6月8日做出的鉴定,即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鉴定结论是七类法定证据的一种,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最终决定是否将之作为定案依据之权。问题在于,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如何去审查判断作为法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就鉴定结论的产生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而不是审判行为的一部分。鉴定与司法的联姻,给传统的审判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形成了一个错觉,那就是片面地将鉴定人视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将鉴定结论视为“判决之前的判决”。当然,鉴定结论于裁判的结果的确具有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鉴定结论绝非无须查证,也绝非不可查证,而是必须经过质疑和解疑,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专业化极强且存在重大争议的鉴定结论,会成为法官们不能承受之重吗? 法官们的另一压力来自于“专家意见书”的再现。据报道,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委托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邀请了4名法学专家,就黄静被害一案进行了论证。论证的结果也于昨日公布,专家的结论是,对姜俊武行为应定性为强奸未遂,建议审判机关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这4名专家分别是人民大学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导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樊宠义,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和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共审查了包括笔录、物证在内的32项证据。尽管“专家意见书”仅仅是“建议”,但法官们又能否秉持中立和独立的立场而不为这些在刑事法学领域中享有极高声名与威望的专家所左右。与刘涌案中引起了轩然大波的“专家意见书”相比较,目前看来,公众对“黄静案”中的“专家意见书”给予截然不同的“待遇”。而理性告诉我们,“专家意见书”并不因其结论有利于一个黑社会老大,或有利于一位普通公民,就应受到司法的排斥或接受。如果说“专家意见书”是有害于司法应遵循的“程序正义”的,“黄静案”中的“专家意见书”当然不能例外。那么,法官们又如何应对“专家意见书”之疑呢? 尽管庭审中公诉人、受害者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所指罪名各执一词,但三方的目标指向无疑都是裁判的公正,这其中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坚守更显重要。如辩方律师在辩护词中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响,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司法。”而黄静父母的两位代理人则感谢网民、媒体对黄静案的关注及付出的努力,“现在,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的,关注此案的所有人已经尽了98%的努力,最终的司法公正要由法院来做出了。”承办法官已在事实上被推上了峰口浪尖,如上种种,考量法官的将不仅仅是职业道德和知识储备,更有法官的司法智慧。而对于有抱负的法官们而言,与其说“黄静案”是一个“棘手”的案件,莫如说“黄静案”更是一个可遇而不可求的挑战,承受这种挑战不仅仅是这几位法官们,更有站在他们身后的司法体制。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