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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部门执法者岂能随意慷法律之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0:04 中国经济时报

  -止凡

  为确保冬季用煤,山东交通部门决定对运送电煤的货车开“绿灯”,从即日起,对超载30%以下的运煤车辆,将实行不查、不罚、不卸的政策。(见12月8日《齐鲁晚报》)

  对于这个缺电又缺暖的山东冬季来说,煤的巨大作用可以想见。在这个意义上,有
关部门“特事特办”,给违法行为开“绿灯”,似乎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和体谅。然而,法律的严肃性又告诉我们: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放纵违法的借口。谁也没有权利随意慷法律之慨。

  今天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显然,超载30%以下同样是违法行为,作为执法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唯一能做的只是执行法律,根本没有权利私自变更法条,对超载30%以下的运煤车辆不查、不罚、不卸。如果这样做,不仅是执法犯法,同时也是失职渎职。

  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律是不可以随意被更改的,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法之不存,法治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说,对超载30%以下的运煤车辆实行不查、不罚、不卸的政策,是山东交通管理部门所“决定”不了,这种“决定”没有任何效力。

  再者,确保用煤供应虽然重要,但也不能以此为由放弃安全。对超载30%以下的运煤车辆不查、不罚、不卸,无疑是对超载行为的放纵,其背后隐藏着的正是十倍百倍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是交通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任何理由也不足以放弃或减弱这种责任。

  尤为重要的是,执法部门主动违法,将使法律陷于一种非常难堪的境地,大大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法治社会,让民众守法的前提,是政府必须守法。是否要求并做到让政府守法,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试金石。如果政府部门可以带头违法,给违法行为大开“绿灯”,那么,政府又有什么资格让民众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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