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燕厂被处以196万劳动罚单的背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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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0:02 中国经济时报 | |||||||||
刘东森 想当初,深圳海燕厂工人为自己的权利上街拦车堵路,其“负面”影响可谓巨大,后来厂方在有关部门的调停下,答应遵守劳动法,带头“闹事”的工人也因为其行为违法受到拘留。这一事件在两个月后又有了进一步的结果,该工厂被劳动保障局处以196万多元的罚款,工厂工人的待遇获得大幅度提高,从480元的底薪(这比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了一百
深圳海燕厂工人讨薪、争取劳动权益的最终成功,无疑是付出了很大代价的,工人上街行动,导致社会其他群体利益受损,一些工人也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该电子厂也一时声名狼籍。 更重要的是,无论我们怎样强调要理性维权,如果人们在事实上通过合法渠道维权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而通过一些过激行为维权,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导致问题向有利于维权者的方向转化,由此形成的维权激励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其他维权无门的人们看到这样的成功范例,他们会怎样决定自己的行动?为什么爬塔吊之类的行为经常发生,其实就是这一模式的积极效果的示范效应。 为什么事情非要等到维权者走上了极端的道路,我们的管理者才开始高度重视呢,才开始重视弱势者的合理合法的诉求呢?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如果我们单方面要求那些维权者理性,却没给他们铺设由理性可以通达的维权之路,我们是不是太强人所难了?肯定有很多人采取隐忍的态度以和平的方式等待、祈求或者上访,他们的权利在这一艰难的维权过程中继续受到损害,这就是机会成本,如果不是为了讨公道,他们也许早已经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创造财富了,所以,新的《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 这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已经有了很多的法律法规,而法律的正义要成为装进弱势群体口袋里的正义,还需要执法的到位,需要保证执法职能不被扭曲。公共管理在劳资管理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所以笔者一直呼吁,在给予资方侵权以严厉的惩罚的同时,还要给予管理者、执法者以责任的约束。在导致深圳海燕厂工人用过激方式维权的所有原因里面,我们应该调查,有没有劳动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如果有,相关执法者也理当承担责任。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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