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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炮轰霸王不如诉讼颠覆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7:30 中国青年报

  何向东

  12月4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协将点评的矛头指向了保险领域,公布了涉及寿险和车险的10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这是自今年8月中消协点评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后,推出的第二个点评项目。(《新京报》)

  虽然消协对“霸王条款”的点评的确会对所涉及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但从法律来说,只是来自社会公共机构的评论,没有法律约束力。消协同样也对“霸王条款”没有解释权,而且从效果上来看,当被点评者不回应时,点评往往会如重拳打在棉花上。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消协应当改变思路,改“炮轰”为打官司,通过司法程序来彻底颠覆“霸王条款”。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点:一是通过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认定一些条款是否“霸王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变以前等着被点评者回应为通过司法程序来强制被点评者必须回应。

  有人会说,消协没有诉讼主体地位,不能代理消费者起诉,如何打官司?对此,我想说的是,消协是个组织,但消协内的工作人员也是消费者,只要想打官司还怕找不来“诉讼主体地位”?消协找一些人或律师具体地签订一些“霸王条款”后,这些被消协“扶持”的人或律师不就是消费者了吗?

  那么,官司如何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格式条款的单方事先拟定性,即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拟定完成的;二是合同条款的不变性,即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缔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该合同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无个别协商的可能性;三是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即合同的提供者一方往往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优势地位,因而才可以将其事先拟定好的、反映其单方意志的合同条款强加给弱势地位的一方。

  “霸王条款”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签订时就“显失公平”。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个规定则说明“霸王条款”具有“可诉性”。因此,消协“扶持”的消费者完全可以以此依据向人民法院对“霸王条款”提起诉讼。这样,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某些条款是“霸王条款”,还愁不能撼动它吗?

  有了消协“亲自”“诉讼”的示范作用,广大消费者在遇到“霸王条款”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来颠覆“霸王条款”的。如果广大消费者都这样做了,“霸王条款”还有什么“霸气”可言呢?

  所以,在目前许多行业领域还存在“霸王”地位时,消协对“霸王条款”的进攻策略也应当有所改变。毕竟,在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中,通过诉讼让“霸王条款”低头,应当是行之有效的。因此,我更希望消协在点评之余,能够再通过诉讼与“霸王条款”真枪真刀较量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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