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竞争消解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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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4: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乔新生 据新华社报道,首都30多家新闻媒体联合举办的2004年中国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日前正式启动。由中国消费者团体发起的挑战霸王条款的活动正在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消费者运动。
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条款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为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育的初期阶段。首先,对于某些经营者来说,仍然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经营模式,没有把消费者看作是平等的主体,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调消费者的义务。其次,在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垄断性企业,这些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第三,在某些行业,经营企业的格式合同直接脱胎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可以说,行政机关的不合理规定是导致霸王条款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第四,消费者的不成熟消费行为也是导致霸王条款出现的重要因素。第五,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霸王条款。 如今,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对霸王条款都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类合同,我们要逐一甄别,认真区分无效的霸王条款与有效的合同规范。 在我看来,凡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经营者对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限制的,都属于霸王条款。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从中找出无效的霸王条款。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简单地说,在面对霸王条款时,国家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让经营者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政府与司法机关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净化市场环境;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防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广大的消费者;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自觉抵制经营者的霸王合同。 充分竞争是彻底根除霸王条款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仍然会通过霸王条款谋求更多的利润。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是否发育成熟,不仅仅要看市场上是否充斥着霸王条款,而且还要看一看这个国家是否具有便捷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出现了霸王合同之后,消费者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个国家仍然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国家。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在提醒消费者注意霸王条款的同时,还应当建立更加快速有效的应变机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总之,反对霸王合同应当成为我国消费者运动的重要契机。社会各界都应当在反对霸王条款的活动中,提高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