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出现的角色错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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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11: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身为工会主席,当单位侵害员工权益时,不但没有制止,还代表单位和我们打官司,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日前,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人文化宫的4名员工把工会主席推上被告席,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方是市桥街文化宫的4名职工,被告则是该单位工会主席。据原告称,他们单位的工会主席在单位劳资纠纷中不但不帮助和支持职工,反而作为单位的代理人出庭,导致原
无独有偶,广州另一起状告工会主席案也于近日上诉到中院。原广州市儿童公园朱松森等12名职工向越秀区法院起诉,状告原单位工会主席在职工权益被侵害时不作为。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工会主席是职工的代言人,维护职工权益,替职工说话办事是工会主席的职责所在。但为什么还会频频出现职工出面告工会主席的尴尬场面呢? 在职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中,职工是弱势一方,他们需要工会组织担当起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的“对话”中,工会主席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弱势一方,正是工会主席的这种“弱势”顾虑,导致他们放弃维权责任。 与备受关注的“北京工会主席被炒案”不同的是,工会主席成为被告,再次凸显出部分工会干部在社会转型期对工会认识上的模糊和自身角色上的错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方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是其职责中的应有之义,作为工会组织的“当家人”,工会主席站在职工一边,理直气壮地为职工说话,应该是勿庸置疑的。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上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工人的合法权益遭侵犯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当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当他们向工会组织和工会主席求助时,如果工会主席采取“不作为”或冷落拒绝,维权意识提高的工人则有可能将工会主席告上法庭。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由此可见,在新的形势下,企业的工会主席必须担当起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人的角色,一方面教育职工支持和推进企业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必须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要求,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权是工会主席的基本职责,是工会安身立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一点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含糊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