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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编海尔的法制困境:国资委是否有僭越之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4:22 第一财经日报

  海尔再一次成了改革的摹本。

  而与前次主动求变不同的是,这次它以被动的角色出现在企业改制的试验田中。

  毋庸置疑。青岛市国资委是次将海尔收回账下,开了国家直接监管大型集体企业的一个先例。

  作为个案,操刀者有很多理由下手,巨鳄企业海尔也有很多理由被下手,是非争辩的必要性并不大。果真作为集体企业管制试点的话,这一子却落得难曰沉稳。

  首先这种行为与其“国资监管者”的身份似乎并不协调,或有僭越之嫌。

  与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不同,国资委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一个特设的法定机构,是“国有资产”的法定代表人。而前者是政府部门,有权从公共利益出发,对相关行业和企业进行管理监控。

  海尔却是集体企业。国家最早确定的300家大型重点监管国企名单中,没有海尔;目前在列的512家大型监管企业中,也没有它的影子。

  对海尔等集体企业的收纳,让国资委给人“大企业监管机构”的感觉。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改革方向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退一步来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左大培研究员指出,即使真是要对集体企业进行统一监管了,也有必要先出台统一政策,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资委或者其他机构,使其获得代管或代行处理的权利。

  当然,海尔类大型企业地位比较特殊,或可区别对待。然而,是否考虑采用非所有制措施呢?

  比如,在经济手段上,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形式对其进行扶持,也可以通过直接委派干部,或者技术控制等非经济手段进行控制。这些应该都是值得好好考虑的问题。

  另外,从操作过程上看,青岛市国资委此般举动也有必要首先面对法律依据的问题。

  海尔被监管涉及到的是所有制问题,而国家对于集体企业迄今为止都没有像样的法规出台。

  目前情况下,很多地方的集体企业领导都由政府直接委派的,并有当地政府监管,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不过,对集体企业的监管,出台的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单纯的文件———甚至地方性文件。

  十六大文件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新国资管理体系的建立,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区分了监管部门和所有者的职能。而随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正式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于国有资产如此,对集体企业管制体系的改革也应该适时驶入法制化轨道。(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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