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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深层次问题 民工荒呼唤修改劳动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15: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者按:

  今年,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现“民工荒”,近日,又传来消息,在浙江省义乌市劳动力市场上,20多家职业介绍所门外的墙上贴满了密密麻麻的招工信息。企业给普通女工承诺的月薪大都在800元以上。但即便是这样,义乌的企业还是在为招不到工而犯愁。“民工荒”的出现是一个信号,它提醒长期以来通过劳动力低成本优势而获得快速发展的企业,对劳动
力的掠夺性开发必然导致资源的枯竭。企业只有改变要素投入,才有可能继续生存发展。

  随着大家对“民工荒”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认识的深入,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农民工的利益,最终也将损害企业的发展。

  那么如何解决“民工荒”问题?如何在保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缓解甚至消除“民工荒”?或许本版的一组文章,能给读者提供一些思考该问题的有益帮助。

  

  自年初就有报道称,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出现了“民工荒”,由此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民工荒”反映出了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本质问题。笔者认为,“民工荒”心慌的不是“民工”而是企业、政府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需要完善的是劳动法制。

  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把利益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工资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这是导致“民工荒”的最主要因素。利益的驱动弱化法制的约束,必然导致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混乱。

  自确立市场经济化改革的目标以来,有些政府官员曲解或假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中国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等,居然成为了某些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理由。这样的理念无疑是在误导甚至是在放纵企业主的剥削行为。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监禁式劳动的行径。

  据调查,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十年来几乎没有提高,月收入多在千元以下。为农民工成立工会,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官员认为成立工会是破坏“招商引资”大计和“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的异端。

  完善劳动立法是解决“民工荒”的基础。我国《劳动法》奠定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是很难执行的,是否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不是需要专门的检查,标准又如何把握?再者,延长工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更是经常被企业主利用的条款: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月累计不超过法定限制,那么休息日加班是否属于延长工时的行为呢?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日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则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

  关于工资的规定也是存在不完善之处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个“自主确定”便把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虚化了,即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单方既定的工资。可见,完善劳动立法势在必行。

  政府严格执法、保障农民工权益是彻底解决“民工荒”的关键。人大是立法机关,政府必须严格执法。“民工”这个用词往往会出自某些政府文件及其官员的口中。“民工”显然是具有歧视的称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也是“工”,但是在某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的眼里,农民工显然是“二等工”,他们对“民工”的劳动权益采取了漠视的态度,甚至作出种种限制,如没有就业证、务工证、暂住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便不按照劳动法予以受理,致使“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办理这些证件都作出高额的收费等规定,致使“民工”们办不起这些证件。还有保险的问题,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政府对农民工的各项保险制度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政府借口“劳动力市场化”而推卸用工管理的责任,致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某些政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是解决民工问题的关键所在。据新华网报道,江西各地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调动了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据调查,至第三季度末,农民外出务工人数达到490万人,同比增长7.87%,外出务工时间增长14%。

  工会应当把保护农民工权益列入重点工作。工会是职工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工会在民工建会方面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工会作为职工的社团组织在促进立法机构完善保护劳工的法律、监督政府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支持农民工依法维权等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工会方面能够以组织的力量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解决“民工荒”的问题也必将有积极的作用。石家庄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与多个城市工会联手跨地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在这方面的探索就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民工荒”并非是真实的劳力短缺,而是我们的法律的不完善及执法偏差导致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全面反思,利益和法制并济方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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