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开庭真的是人性化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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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10:50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 章深 11月30日,广东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一所医院内开庭,对正在该院接受救治的被告人江永控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审理。据悉,法院超出审判管辖地域,在刑事被告人所在医院开庭尚属全国罕见。有人称赞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人性化,但笔者不能苟同。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确实有病,应该对其目前是否适宜受审作出评估:体力可否支持,精神能否承受。被告人律师认为,如果拉回几百公里外的地方受审,途中容易出现意外,被告人身体未必能够支撑。如果这些陈述属实,比较人性化的方式不是把法庭送到医院,而是推迟审判。 因病推迟审判的做法在国内外都很流行。印尼前总统苏哈托涉嫌贪污被起诉。开审时间曾因苏哈托身体虚弱,不能到庭受审而推迟了两周。海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因前南斯拉夫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的健康原因,将最初定于今年4月开始的审判的辩护阶段接连推迟了5次。 据报道,被告江永控患的是传染病,住的是感染内科,因此“参加审判的人员均戴了口罩”。传染病患者必须进行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给别人。把法庭搬进细菌、病毒高度集中的传染科,对于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控方、双方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各类辅助人员恐怕都是很不人性化的。 我不怀疑该法院决策者的善意,但执法者便民利民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授权。《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法院可否在管辖区域之外设置法庭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根据这个规定,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涉及他的案件应当推迟审理。 法庭审理案件应该提高效率,不能不计成本地滥用人力财力。为了一个案子一大批人长途往返,肯定增加了法院人力财力的紧张;即使人力财力充沛有余,也不应该如此浪费。 法庭应该是个让人肃然起敬的地方,这同法庭所传达的理念有关:庄严的法庭,既提醒法官时刻想到肩负的使命,又提醒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因此,体贴入微、关怀备至的服务不是法庭的特点。为了迁就一个犯罪嫌疑人而把法庭搬到医院,把法院等同于商铺,把法庭和法官等同于上门送货、上门维修的商铺职员和维修工,这种方式至少在形式上与法庭的形象格格不入。 《宪法》已经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就是要求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在法庭中就表现为依法审判。审理案件时,法律的明文规定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应该从法律原则出发进行推论,法官的主观偏好、社会舆论、对后果的功利主义判断等等,都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律是预先公布的行为规则,人们可以据此判断行为的后果,作出清醒选择。如果法官断案可以不(完全)依照法律,实际上就是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忽视和不遵从法律。因此,如果法官真诚地认为某人值得同情而作出偏袒此人的判决,尽管他很“人性化”,但他是在用人治取代法治、在违反职业操守、在破坏法律。 许多年以来,“人性化”这一词汇广为流行。据说司法界是“人性化”喊声最大的两个领域之一。依本人之见,“人性化”作为对僵化的教条主义,对司法界存在的不人道、侮辱人格等行为(如刑讯逼供)的纠正,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司法界运用“人性化”思维应当十分谨慎。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