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德明讨薪:应对欠薪潮的理性维权之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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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20:01 中国青年报 | |||||||||
邬凤英 重庆云阳的农民工,在浙江温州的陶瓷厂打工,得了矽肺病,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连工资、医药费也没有着落。万般无奈之际,他们想到了已经成名的老乡熊德明。而熊德明由于同样有过“家里人以前也打过工,也因为拿不到工资没有办法”的痛苦经历,对乡亲们的不幸深有同感,借钱买了机票,不远万里来到温州,不料却惹来了一些人的冷言冷语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张轶群律师对熊德明的做法“并不非常认同”,他担心熊利用“名人”的身份来操作讨薪,“对当地政府部门客观上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公正性。”我觉得张律师的逻辑是非常奇怪的,在熊德明到来之前,“当地政府部门”什么压力也没有,那时候的“法律法规”就很公正吗?如果“公正”的话,又怎么解释这些得了职业病的农民工拿不到赔偿和工资呢?况且熊德明虽然有名,但她一介养猪农妇,无权无势,又能给“政府部门”施加什么压力呢?再退一步说,即便是有压力,也应该是促成问题的解决,这种压力不是很好吗? 张律师还非常有“理论”地表示,“如果名人来操作的事情,的确属于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的范畴,民工的要求又是合法的,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甚至法律途径来解决,没必要有什么‘名人’出现。”这番话给我的感觉是,张律师似乎是桃花源中人,“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熊德明自己是最有体会的:当年她丈夫的欠薪不也“属于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的范畴”,“要求又是合法的”,结果如何?还不是要劳驾共和国总理这样的“‘名人’出现”? 张律师最后可能有点着急,连“一旦熊德明利用自己的身份,为民工讨工钱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同时她又不具备相关资格的话,这种做法不但不值得提倡,而且要受行政管理的处罚”之类的话都说出来了。我觉得这句话很有点威胁的味道。什么才叫“相关资格”呢?熊德明接受委托就具备了资格。如果受到帮助的民工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愿意给她一些补偿,又有什么理由要处罚她呢? 农民工拿不到欠薪和赔偿,不玩“跳楼秀”,不采取其他过激行为,而是请出一个“自己的名人”心平气和地和当地政府部门及企业交涉,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老板们为什么敢于欠薪不发?当地有关部门为什么敢于对农民工的痛苦视而不见?还不是吃准了农民工孤立无助、毫无谈判能力吗?假如从熊德明开始,农民工能够逐渐走出一条依靠自己力量理性维权的道路,那么困扰我们多年的欠薪问题,就算是看到了解决的曙光!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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