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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品用于公益事业依然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9:23 新京报

  12月1日,北京海关将近年来罚没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转交给北京市红十字会,后者将陆续把这些侵权物品无偿发放给本市低保家庭的困难学生。在转交的同时,北京海关还与北京市红十字会签署了《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协议》。协议中表示,北京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将查获的部分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侵权货物转交给市红十字会,以保障有关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京华时报》12月2日)将罚没的侵权运动鞋用于公益事业,看似是“废物利用”的好主意,这样的做法
也可能会促进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但它却是涉嫌侵犯商标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商标是一种商品或一种服务质量和品质的保证,其实质就是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因此,商标权益人是有专用权的,未经商标权益人同意或许可,他人如果擅自使用商标权益人的商标,就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危害至少有两个: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会因侵权获得不法利益,包括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两种;二是“假货”充斥市场,使商标权益人的商品或服务信誉受到一定影响。

  北京海关和北京市红十字会将罚没的侵权运动鞋发给困难学生的做法,消除了第一种危害,即:这些运动鞋是侵权商品,被海关罚没了,侵权人无法从中获取利益了,侵权人从中受到了“惩罚”。可不管是将罚没的侵权商品拍卖、还是减价处理,或者是用于公益事业,有一个后果是相同的,即:“假货”最终流向了社会。

  虽然将罚没的运动鞋用于公益事业,从而使侵权人无法从中获利,但这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这种处理结果对商标权益人来说,不仅没有好处,反而会影响其商品信誉。试想,哪个商标权益人愿意让市场上有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的“假货”出现呢?

  要知道,“假币驱逐良币”本就是无情的市场经济规律。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这种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

  □何向东(河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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