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缘由两种下场 创维黄宏生案的启示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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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01:15 中华工商时报 | |||||||||||
水皮杂谈 黄宏生曾经是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黄老板一手创立的创维集团是国内数得着的大型家电企业,成千上万的创维彩电不仅给中国人民甚至给世界各国人民都带来过欢乐。 同样,赵新先也曾经是一个令人尊敬的企业家,赵老板白手起家把一个军队的小药厂
但是,结局却完全不一样。 黄宏生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赵新先却在国资委的退休通知下平安着陆。 香港廉政公署拘捕黄宏生,是因为这家上市公司涉嫌诈骗上市和挪用公司资金,国资委通知赵新先退休表面上看是因为年龄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大家都知道,三九集团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达25亿元人民币之巨,而且根本不可能偿还。 同样是挪用资金,一个在香港锒铛入狱,一人在大陆安享晚年,这就是香港和大陆的差异,香港股市和大陆股市的差异,“一国两制”的差异。 黄宏生的罪名现在还不能确认,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黄宏生刚刚访日归港便遭变故,想必不会是突发事件,这一点从廉政公署的行动代号取名“虎山行”便可洞察。 “虎山行”意味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个虎,可能指黄宏生这个大老虎,也可能指黄宏生背后众多的可能会影响办案公正的各种势力和人物,总之,香港廉政公署是有备而来,很有点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味道。 从香港廉政公署的新闻公告看,黄宏生被指控的有两条,一是行贿注册会计师以伪造会计记录,协助公司上市,二是行贿公司财务总监以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从警方掌握的情况看,都有污点证人作证的痕迹。 黄宏生成为新闻人物并不是第一次。2000年创维地震就已经把黄宏生推向过前台。 当年,水皮写过两篇杂谈。一篇名叫“黄宏生心太狠”,另一篇叫“陆强华手太硬”。 2000年的中国彩电市场是国产彩电价格战打得最凶的一年,而在国产彩电巨头中只有创维一家是民营企业,其他的都是国营企业,包括同在南方的康佳和TCL。价格战的结局谁都能承受只有创维不能承受,而不能承受的代价则是总经理陆强华的出走。 陆强华不是等闲之辈,四年之中把创维彩电从8个亿做到43.3亿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陆强华的出走带走了创维24个片区经理中的11位,销售精英100多,引发了有关职业经理人职业道德的一场大讨论。 无巧不成书的是,陆强华出走之后的第一个落脚点不是别的地方,而是江门的高路华。高路华也做彩电,高路华的老板黄巧灵也是香港人,高路华也在香港挂牌上市。 更无巧不成书的是,高路华一边在港挂牌,一边又在国内谋求和通海高科捆绑上市,而在国内捆绑上市的目的居然就是想抽逃募集资金用于填补香港上市公司的窟窿以逃避证监会的清查。不幸中的万幸是有人良知未泯,有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了举报,在通海高科没有上市之前紧急叫停,而清查的结果令人震惊,短短数月已经有上亿的资金不知去向! 高路华在市场上消失了,通海高科也在市场上消失了。黄巧灵走在黄宏生的前面,通海高科却摇身一变成了吉林电力,至今我们没有看到有谁为此付出代价,或丢官,或入狱。 有时候想想,中国的股市好像已经成了“犯罪的天堂”,罪与非罪介乎无间道的状态,司法介入成了大家的一种呼吁,到底是谁使股市居然变成了通常司法不介入的真空地带呢? 中科创业崩盘,庄家吕梁没有办法跳了出来,主动约媒体访谈,主动申请司法保护。水皮当时写过“吕梁为什么跳出来”的杂谈,指出吕梁实际上是投案自首,但是没人立案。结果吕梁只能自谋生路,亡命无涯。亿安科技事发,董事长罗成开始还嘴硬,声称不怕清查。证监会开出8.98亿的罚单之后却根本找不到可以执法的单位,因为罗成已然逃之夭夭。8.98亿这张天价罚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天大的事在这个市场上可以用天大的价格摆平,而最可笑的结论就是天大的罚单和没有罚单实际上是一回事。 二级市场是这样,一级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 通海高科是一个被叫停被查处的典型。 中小企业板的江苏琼花则是另一个被举报出来的典型。江苏琼花事件的恶劣还不仅仅在于隐瞒委托理财的真相,而且还在于为什么一个小企业有4000万的闲置资金还要谋求上市,目的何在?发审委为什么又何以能够举手放行,其中又有什么问题?琼花事件至今为止,没有查处的行政决定,总裁和财务总监倒是引咎辞职了,如果这就算结果的话那么还不如不查处。因为这种查处反而让大家感受到了那种不寒而栗。 证监会前主席周小川曾经在2001年宣称要集中打击庄家的操纵行为,打击的结果是罗成手下的操盘手判了几年刑,主犯却神龙见首不见尾;证监会现主席尚福林2004年推行新股发行保荐制,保荐出一个江苏琼花也只不过暂停保荐人三个月的资格。 二级市场这样,一级市场,我们又能对上市公司苛求什么呢?2004年,管理层清理大股东欠款,清出一个以股抵债的创新。水皮不是一个较劲的人,以股抵债和欠债相比,总是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但是这终究不是说法,是不是? 什么叫大股东占用,什么叫挪用,什么叫掏空,什么叫侵吞,该不该负法律责任?怎么占用非上市公司的资金,当事人要被送上法庭,而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当事人却若无其事,不以为然逍遥法外?自然人触犯刑律要服刑,法人触犯刑律难道就可以法外开恩? 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中国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要上市并不是为了和投资者分享经营的成果而是为了和投资者分担经营的风险,确切的说就是为了融资。 这是一个悖论。如果国有企业经营得好,符合上市的条件,那么就不需要上市;如果国有企业要上市,那么必然经营得不好,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只能有两个选择,一是所谓的分拆,二是所谓的包装。不管是分拆也好,包装也好,融资的去向首先就是填补大股东的无底洞,否则,上市就会失去意义。 大股东占款或挪用,其实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生俱来的“原罪”。 从这个角度讲,落实“国九条”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要做的恰恰是保卫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如果被人掏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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