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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危险是矿工安全权利的贫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18:15 中国青年报

  郭之纯

  “话已经说尽了,道理讲烂了,警钟快敲碎了,可一个个催命的矿难依然接踵而至,还能怎么说?”———这是陈家山特大矿难发生后一位作者发出的悲悯天问。是啊,人们还没从死亡148人的河南大平矿难惊悸中缓过来,11月份起码又见到五起矿难:11月11日,河南平顶山瓦斯爆炸,33人死亡;11月13日,四川彭州瓦斯爆炸,13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11
月20日,河北沙河市,铁矿大火,68人死亡;11月23日,山西太原,瓦斯爆炸,12人死亡;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瓦斯爆炸,已证实63人死亡103人生死未卜。

  新闻不堪翻检,事件不堪回想!成百上千起的矿难,挑战着善良人们的神经。怎样减少、避免矿难发生,是每个人都在思考的问题。笔者发现,在人们为矿难频发开出的药方中,多是着眼于对矿主一方的惩罚和对安监部门的责问。面对矿难,人们在难掩的愤慨中呼吁:一定要有人为这些死难的矿工负责。

  确实应该有人为死难矿工负责。然而,如何让事故少发生或根本就不发生,在这些呼吁中似乎也有了一个前定的答案:矿工的安全是应由矿主和安监部门负责的。笔者认为,这个可能存在的潜在逻辑,在操作性的意义上对预防矿难来说或许是一个误区———这是笔者从陈家山特大矿难一些情况中获得的一个启示。

  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陈家山矿难并非毫无预兆,矿井下的工作层面11月22日就已经起火,灭火队在井下工作了近一个星期,火势才控制住一些。许多矿工都不愿意下井,煤矿生产队却为了增加产量,不让停工,并且强调不下井工作的矿工,全部要进行处罚,拒绝工作的甚至要停职停工。

  为什么在工作面着火的情况下,矿工们明知有危险,却不得不继续下井?可以看出,其中有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在起作用:矿工们缺乏抗争的权利。不要说矿工们为什么不坚持不下井,在面临“停职停工”的威胁时,无处主张权利且生活无着的他们,虽然明知面临危险,也只好选择妥协。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切实地给予矿工们“不下井”的权利,在可操作的意义上,或许才是遏制矿难的良策。换言之,在条件不允许时,他们应该有拒绝工作而且不会被“停职停工”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由法律赋予并给予有力的保障。在安全问题上,只有自我的保护能力才是最确定最可靠的,把希望寄托在矿主、寄托在安监部门身上是靠不住的。

  河南大平矿难发生后,有关专家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曾指出,“瓦斯事故是有规律的”,“瓦斯事故可以避免”。我想,一线矿工应该最能掌握这个规律吧,而陈家山矿难这起目前最大的事故,用血的教训证明了确实如此,但即便矿工们知道危险,却竟然难以避免,为什么?联想到以上所列的几起特大事故中,差不多全都是“可以避免”的瓦斯爆炸事故,真是让人无话可说。

  有人分析农民的困境时说,权利的贫困是最大的贫困,权利的贫困是贫困的根本。这个规律看来也适用于矿工:追求安全权利的缺乏才是最大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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