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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11:49 法制晚报

  ●建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

  ●坚决撤销或变更违法的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本报记者 杜海岚

  10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第一个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从而启动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动,预计到11月底该局将派出5个检查组展开监督检查行动。检查组所到之处即对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诉讼、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工作简报等案卷进行逐一评查。10月28日至11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亲自带领一队检查组赴四川省进行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工作。

  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访时了解到,各地通过自查相继加强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不仅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和下级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并且在此基础上以行政审批和处罚行为为规范重点,建立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发挥了法制机构对执法活动的事中监督作用。

  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了行政处罚案件月例会制度,江苏推行稽查办案与法制审查相分离制度,广西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的具体标准。江西天津新疆福建青海陕西等地制定了执法质量评价办法,引入激励机制,定期组织执法案卷展评活动、公正文明执法先进评选活动,形成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氛围。广东、广西实行了执法案件回访制和办案跟踪卡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别重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通过审理复议案件,及时撤销和纠正了一些违法或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近年来受理的三百多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六十多件经复议撤销或变更了原行政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各地药监部门还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河南、江西、青海等地统一印制执法监督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各地药监部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多数省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系统分解,通过目标责任制,做到“人有定岗,岗有定规,职有定责”。有的省份如黑龙江安徽等地还采取上下级之间签订责任状的办法,严格评议考核,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执法过错实行“一票否决”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建立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对于已经被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明确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行政审批,同时坚持立、改、废并重,继续积极而及时地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在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原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之相冲突的,将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保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对依法确定和国务院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该局要求必须公开审批事项、条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实行行政审批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合理划分事权,转变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为确保依法行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纠正、预防违法或者失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近期该局将要完善执法听证规则、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行为审核备案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继续积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把它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补充形式,切实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坚持实体、程序并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变更。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推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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