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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者严惩不贷方能以儆效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7:59 京华时报

  尽管上海证交所对失信的上市公司谴责不断,但上市公司失信行为仍是层出不穷,这说明,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谴责,对失信的上市公司来说,实属不痛不痒,失之过宽,没有太大约束力。对上市公司失信的惩戒办法非改不可了。怎么改?就是要突出一个“严”字,对失信者严惩不贷,方能以儆效尤。

  仅仅对那些不讲信用的上市公司训之谓不讲道德,甚至斥之以寡廉鲜耻,是无济于
事的。对经营者来说,讲不讲信用,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经营成本选择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中,当经营者讲信用比不讲信用成本低,人们就会选择讲信用;反之,当不讲信用比讲信用成本低,就往往倾向于选择不讲信用。这就告诉我们,大到一种经济体制,小到一个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都要用严格的奖罚制度,让讲信用者总能得益,让失信用者得不偿失,以此引导经营主体追求信用至上,守法经营。以此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现状,问题昭然若揭。

  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上市公司管理中某些养痈遗患的制度非改不可了。在信用惩戒上的犹豫不决模棱含混,对上市公司温情脉脉的“父爱主义”,实际上是误导企业,害了企业;是对集升斗之资投入股市的广大股民的失职;最终,是对中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极大损害。

  对于失信者,罚,就要罚得他恶名昭彰,没有人再愿与他做生意;罚,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扫地出门。比如说,今年两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和“虚增利润”违法行为,其董事长分别受到证监会罚款30万元的处罚,这虽说已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失信者付出经济代价的最高纪录,但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仍然不够大,而如果获罚款项是3000万元、3亿元甚或更多,并依法施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失信者能不悚然心惊、望而却步吗?

  摘编自新华社11月29日电 文/赵鹏

  《京华时报》(2004年11月30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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