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者严惩不贷方能以儆效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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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07:59 京华时报 | ||||||||
尽管上海证交所对失信的上市公司谴责不断,但上市公司失信行为仍是层出不穷,这说明,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谴责,对失信的上市公司来说,实属不痛不痒,失之过宽,没有太大约束力。对上市公司失信的惩戒办法非改不可了。怎么改?就是要突出一个“严”字,对失信者严惩不贷,方能以儆效尤。 仅仅对那些不讲信用的上市公司训之谓不讲道德,甚至斥之以寡廉鲜耻,是无济于
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上市公司管理中某些养痈遗患的制度非改不可了。在信用惩戒上的犹豫不决模棱含混,对上市公司温情脉脉的“父爱主义”,实际上是误导企业,害了企业;是对集升斗之资投入股市的广大股民的失职;最终,是对中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极大损害。 对于失信者,罚,就要罚得他恶名昭彰,没有人再愿与他做生意;罚,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扫地出门。比如说,今年两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和“虚增利润”违法行为,其董事长分别受到证监会罚款30万元的处罚,这虽说已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失信者付出经济代价的最高纪录,但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仍然不够大,而如果获罚款项是3000万元、3亿元甚或更多,并依法施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失信者能不悚然心惊、望而却步吗? 摘编自新华社11月29日电 文/赵鹏 《京华时报》(2004年11月30日第A02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