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程序体现对公民权利保护和关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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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7: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评论员郭振纲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的司法解释,将公开拍卖确定为法院处置被执行财产的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关怀,在当前法制建设仍处于完善期的社会形势下,其蕴含的司法文明意义重大而深远
据新华社11月25日消息,继本月14日公布有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里,连续出台两项内容彼此关联的重要司法解释,这在过去是不多见的。无论是规范财产查封,还是约束财产处置,都与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将此规范化和公开化,无疑是司法进步的一种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 从本义讲,在执行程序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目的在于用卖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执行财产卖得的价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越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对执行财产进行变现处理至关重要。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允许对一些不适合拍卖的财产实行变卖,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人的合法利益。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此规定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曾有对执行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则,加上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导致一些执行人员随意选择法律,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公民、法人财产的事例并不少见。由于程序不公开、操作不透明,变卖财产有时候不仅没有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价值,反而给一些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司法形象。特别是近年来,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给执行和拍卖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拍卖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程序中因拍卖环节而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少。因此,执行随意化、非程序化、不公开性等等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程序性问题,而是关乎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的司法解释,将公开拍卖确定为法院处置被执行财产的原则。这一举动不仅顺应了社会要求,而且规范了执行程序;不仅有利于在民事执行中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有利于保障经济秩序,而且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这样做既是对执行文明的追求,也是摒弃司法腐败的制度安排;既提高了法院执行的透明度,又有利于社会监督;既有利于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杜绝司法腐败,防止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尤其是,它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关怀,在当前法制建设仍处于完善期的社会形势下,其蕴含的司法文明意义重大而深远。 当然,有了好的制度安排,还需要严格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进一步规范了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但要成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执行财产,发挥制约执行人员执行行为和监督拍卖企业拍卖行为的作用,还需要各级法院严格执法,强化执行纪律,否则,不仅可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且会伤害当事人的感情,损害司法部门的形象。这样的情况,相信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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