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衔接机制有助于打击渎职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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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7:18 新京报 | ||||||||
本报昨日报道,明年各级检察机关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办案衔接机制,与劳动监察、审计、金融机关的联系,凡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事件、重大侵民事件,国家组成调查组,检察机关都将作为成员单位介入。我们相信,检察机关这一做法将缓解重大事件中的司法力量介入不够,提高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限制个别部门的“捂盖子”行为。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担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察监督职责,尤其是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但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工作原则是———没有接到相关举报,不会主动介入调查,同时为了避免侦查力量浪费,要对举报信进行审查。 这个原则对于限制侦查权的滥用,防止侦查机关侵害公民权利是不可缺少的。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却使许多案件因没有明确举报人无法立案侦查。例如渎职案件中的受害人对赔偿问题关注较多,追究渎职责任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由于没有举报的动力,这些受害人很容易被渎职者用钱摆平。还有一些案件中,虽然社会影响很大,但知情人基本上都是受益人,不可能举报,例如足球黑哨问题。还有一些发案单位存在遮丑思想,自己部门有事就“捂盖子”,不愿意检察机关介入,使许多问题虽然人人皆知,但司法力量就是无法开展工作,例如审计机关陆续曝光了一些单位的资金使用问题,但很少听闻检察机关主动进行审查。 司法机关在重大事件上的缺位或滞后,使罪犯逃避了法律的惩罚,使许多人认为大不了本单位处理一下就可以了,鼓励了他们藐视法律的心理,更多的情况是给罪犯逃匿、伪造证据创造了时机,给后续的侦查带来了困难。例如中行开平支行的余振东等就是在内部审查阶段出境,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因此,此次检察机关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案件衔接机制,保证了检察机关能在第一时间就介入到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相信能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也会使更多的罪犯落网,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我们同时看到,此次提出建立办案衔接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一家提出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并没有职权上的命令与被命令关系,要真正建立起这一机制,在现阶段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是不可能的。王振川副检察长也指出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以尽快建立起相关机制。但在沟通与协调阶段,检察机关必然会与相关部门有许多摩擦和妥协,最终可能使衔接机制成为相关部门的自律机制,阻碍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因此,如果立法机关能以立法形式明确检察机关相应侦查职能,强化各政府机关配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和侦查权的义务,相信会使这一机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孙之斌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