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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宜随便张扬个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7:15 新京报

  11月27日《新京报》刊发评论《公务员的个性不应为权力所遏》,认为公务员无论官阶大小,都要敢于在公众场合表达意见,使个人品性得到率真流露,要能体现个人的价值判断。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公务员无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还是处于公众场合,其言行往往代表政府形象,传递政府声音。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过分强调或张扬所谓个性色彩,也不应以个人观点代替政
府立场,否则容易影响政府职能的行使,甚至引起公众的误解。

  目前,我国公务员在公众场合的发言确有“千面一律”的特点,而少有个性化的语言表达方式。但这终归只是一个外在的问题,如果需要改进的话,也应仅限于对表达水平、应变能力、形象展示等方面素质的提高。而对于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等,则应当与自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保持一致,与自己所处的职位及职责要求相适应,这样才能更好地代表政府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与公务员属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按照契约论的观点,也可视为一种雇佣关系。这决定了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并接受政府的领导和行政约束。公务员作为政府内部工作人员,掌握着一定的政府资讯,对国家负有特别的义务,尤其是忠诚、保密的义务。即便是以私人身份发表观点,其表达权也应受到必要限制。因此,公务员应当处理好表达个人意见与代表政府履职的关系。如果公务员确有个人意见,可以通过相应的渠道予以反映。如果需要对外发表或接受媒体采访,则应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允许。

  比如,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公务员负有中立义务,公务员的表达自由须受合理限制。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或其他场合发表言论,应当保持公正并尽量避免利益冲突。政府尊重公务员私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像普通市民一样对某些问题进行评论,但这些评论不能公开,包括不得向媒体披露。

  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言论的自由度与普通民众有所不同。因为普通公民发言不当,至多对其个人有影响,但公务员的不当言论,却可能影响国家政策的推行和政府的利益。

  □周金泽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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