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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隐患 消费信贷呼唤个人信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2:54 法制晚报

  近年来,不少家庭改变以前“量入为出”的观念,通过按揭贷款提前实现改善住、行的梦想,对银行的负债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大,我国一些大

  城市居民已经悄然成为高负债一族。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年初,我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额已达到1800亿元,而汽车贷款的呆坏账已高达近1000亿元,由于近期车贷坏账一路走高,北京银行业协会已经决定采取联合行动,对不良贷款实施一次大规模的集体追缴。“目前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没有停止,只是最近在实际运作中已经出现较大收缩。这是我们管理措施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防范车贷风险。”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支行个人信贷管理处的一位人士的说法印证了这一事实。不仅车贷已经有风险,房贷也是居高不下。至2004年上半年,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超过20000亿元。如果不良率也随之提升,银行将不得不为之承担巨额风险成本。

  11月11日,北京银行业协会首次公布了《“信用信息”资料汇总》,这是由北京16家中资银行收集的不良贷款记录汇总而成。在这份靠数据说话的北京人失信记录中,共有6577人在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中出现信用风险,其中5468人还登上了“失信记录”。在这份资料上,有3人各申请了6笔车贷、一人申请了5笔房贷而被列为“高危人群”。银行业将失信或有潜在风险的市民纳入“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失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公布“黑名单”算不算侵权?

  有些人认为银行的此举尚待法律上的商榷,而银行业人士则表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的成本,就能防范金融危险。

  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消费信贷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借了不还,其中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故意不还,涉及到个人信用问题,主要表现在骗贷上。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和按揭担保公司合作,间接面对用户发放贷款的间隙,采取伪造、提供虚假资料手段,骗取银行资金。银行片面依靠担保公司,使贷前调查流于形式。银保合作协议中,通常规定由担保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向银行提供调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基于上述协议,银行往往对信贷风险认识不足,放贷前,疏于核实担保公司提供的调查情况及材料。而实际上,担保公司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则是基于双方协议中所签署的条件:银行对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此不难看出,协议规定银行、担保公司都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结果适得其反,双方都存在等、靠想法,致使贷前审查产生“真空”,恰恰迎合了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之所需。

  二是房价过高,家庭负担太重,无力还款。现在房价严重脱离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些城市的家庭债务承担率也处于非常高的水平。根据各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平均房价,按照三口之家80平米一套住房的标准计算,平均20年按揭,大部分贷款买房的家庭债务承担率在50%左右,远远超过美国2003年18%的平均水平。2004年以来,国家采取的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宏观调控措施初见成效,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地产贷款增幅减缓,但房屋价格与土地价格持续上涨。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各个环节所需资金有相当部分来自银行,如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施工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房地产的市场风险极易转变为银行的信贷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对经济的健康运行是致命的。

  三是房产投资者和投机者对房产和汽车的未来发展期望值过高。因为我国信贷利率较低,而房价高高在上,并逐年递增,利润空间巨大,致使许多人投资房产,靠贷款买房然后转手卖掉,赚取差价。但他们对房价未来的走势并没有研究,对国家在房贷上的政策也缺乏理解,对风险没有预见并且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弱。这种风险一是吹大了房产的泡沫,二则将风险转嫁到银行,形成不可小觑的大问题。

  以上只是几个主要问题,还有很多因素,反映出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消费信贷的法律对策

  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采用适度的方式,比如通过共享欠贷人信用信息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是可以理解的,但黑名单行动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针对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要从制度上得以根本解决,就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首先是个人破产制度。亚洲金融风波之后,国际金融组织评价亚洲各国金融状况时,一条重要的参考标准就是破产法的完善程度。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以致在全社会建立一个规范健全的信用体系,使破产起诉成为制约借款人的最终底线。同时要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转嫁个人违约风险,消除金融机构后顾之忧。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账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账或其他债务、付账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

  其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三是与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形成互动关系,有关单位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进行反馈,机构之间形成互动的循环。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促进消费信贷的良性发展。

  四是提高审计、会计、信息披露等标准。如果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标准过低,“骗贷”就会屡禁不止。我国对会计准则做了一系列改进,但与国际标准还有些差距,在执行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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