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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异化为创收 对嫖娼事件处理应有规范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08:03 京华时报

  据《新周报》11月24日报道,株洲工学院教授黄坚勇在1999年4月因涉嫌嫖娼,被警方处罚了5000元的“赞助款”。在黄教授不断申诉、公安局承认此事不能认定的情况下,上级纪检部门仍然于2003年做出了开除其党籍、免除行政职务和教授职称的决定。其后,公安局当面道歉并退回全部“赞助款”,黄的党籍、职务、职称却至今也没有恢复。

  复旦“教授嫖娼”事件和株洲工学院“教授嫖娼”事件性质似乎完全不同,但其过程
却有惊人相似之处,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应该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警方在这两起案件中的执法程序。黄坚勇是在1999年4月被警方带走的,而警方所认定的嫖娼行为发生在1998年10月下旬;同样,在陆教授事件中,当事人的声明也表明,警方并没有如其所宣称的那样“捉奸捉双”,而是凭借小姐口供进行处罚,这时也已经事隔半年了。警方执法必须掌握真凭实据,否则就会滥用权力,从而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恣意侵犯。而众所周知,对嫖娼这样的私密性很强的违法行为,要掌握证据并不容易。黄教授被带进公安局之后,并不承认自己嫖娼,办案人员说:“到这里来的没有不交钱就能出去的”、“没事的,承认后交点钱就可以出去了”。正是受到警方的拘押、威胁和诱导,他才被迫承认嫖娼。陆教授也认为他与警方“对错误的理解不同”,是出于对事件“严重性的疏忽”和警方保密的承诺才招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陆德明与黄坚勇一样,也是执法侵权中的受害人。

  其次是处罚争议。在两起事件中,当事人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然而,同样是嫖娼行为,当事人所要承担的后果可能有着天壤之别:如果警方对此事保密,当事人可能只需要付出并不算高昂的党政考察团成本;如果警方通报出去,当事人则要承担巨大的道德风险。而这完全取决于警方的意愿。很多人之所以同情陆德明,就是因为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能够“安全”嫖娼。这不只是政府官员的腐败,同时也是执法机关的腐败。对嫖娼等行为的处罚,在一些地方已经异化为执法机关的“创收”途径。

  人们在讨论中还忽视了一点,公开对嫖娼者的处罚会对其家人带来伤害。不错,这种伤害是违法者自我行为不检点造成的,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他们自我约束。但无论如何,执法机关必须考虑某些因素,尽量避免给其他人造成伤害。

  鉴于此,我认为,对嫖娼等行为的处罚,必须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事实的认定必须清楚,绝对禁止以口供为证据追加处罚;二是公开还是保密的问题,必须有标准。这涉及个人的权利问题,执法机关、媒体和公众都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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