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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居委会自治是市民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0:26 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民政部公布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规定,城市基层政府对居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

  政府给与了居委会更多的权力,而社区居民也要承担其个人责任。市民通过自治管理自己是现代社区的重要特征。 政府的职责是尽可能地给每一个人发展的机会,而公民的任
务是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机会和责任,组成了社会之币的两面,只有两面保持平衡时,社会才能正常平稳地发展。

  在强调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的同时,我们首先应强调个人的责任。因为许许多多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是要求人们承担义务,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而不是过多地依赖于政府。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推卸自身责任的同时,也丧失了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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