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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早产奶频繁喊冤缘于标准冲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18:17 中国青年报

  阮占江

  11月22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乳粉、液体乳制品和含乳饮料等三类产品的质量抽查结果。其中,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利”牌酸牛奶(125克/袋),因标注的生产日期比抽样当天还要晚两天,被市质监局认定为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11月23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包括光明、蒙牛等知名企业在内,我国诸多牛奶生产企业不断被发现存在“早产奶”现象,即标示时间比实际生产时间晚若干天。由于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因此,几乎每次“早产奶”事件都会引起人们的恐慌,也必然招来骂声一片。然而,笔者认为,对于“早产奶”频繁出现的情况,我们似乎应该有一些更为理性的声音,而不是一味地攻击该生产企业、漠视那些虽然微弱但几乎每个被指认为生产“早产奶”的企业都会发出的喊冤声音。

  对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结果,事件当事人“伊利”集团同样选择了质疑和喊冤。伊利集团工作人员解释说,酸牛奶在下流水线时就打生产日期,这个日期一般会比出流水线的日子晚两天,因为酸奶下流水线后要进行发酵和冷链程序,这个过程就是两天,待检验合格后才出厂。也就是说,酸牛奶进入销售环节时的日期正是打在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同时他提供了一份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布的57号文件———《关于转发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的函》。该函中说,产品的生产日期是指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合格的日期,或者是产品产出后经检验合格准备销售的日期。

  那么,这个所谓的行业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呢?这其中的冤屈到底又是怎么产生的呢?带着疑问,笔者查询了相关规定。笔者很快找到了上面那个答复,答复全文如下: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同时,笔者发现,依照今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明年10月1日之后正式实施的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生产日期”的定义———“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牛乳产品的最终日期确实应该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日期。

  而问题正是在这里出现了!因为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标示生产日期。而这个时间,一般都被执法部门理解为实际包装时间。于是,在不同的文件规范当中,一段时间差距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于是,几乎每年执法部门都会查处到一些所谓的“早产奶“事件;于是,几乎每年都会有喊冤的声音在我们耳边响起,只是叫喊者每年都有所不同而已。

  对于这样的事件,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必须高度关注。一方面,这种局面难以让老百姓真正放心,因为其中的真假实在难辨;另一方面,那些实际上确实没有问题的生产企业,往往容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要想有效消除这种情况,最关键者显然就在于,在现有的行业惯例和国家法律法规之间,尽可能地找到一个各方面都能够认同的中介点,从而尽快制定一个相对权威、统一的执法参数标准。实际上,任何执法标准都只能在具体执法之前协调、确定好,而不应该把本身就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的执法标准运用到具体执法中去,否则对生产企业不公平,尤其是在现今这样一个信息传播日益发达的传媒时代,负面消息往往更为容易对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构成重大乃至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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