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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保险手段化解公共管理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15:28 新京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近日公布的统计结果表明,今年1至10月,全市井盖失窃数为2000多个,同时还缺8000多个雨水箅子。市市政管委会要求,各产权部门对丢失井盖应先行补装再分清责任,并希望与市公安局、商务局等部门联合整治(《新京报》11月24日)。同日,还发生了一起因路面塌陷“坑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路人6000余元的案件。

  笔者认为,除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能和责任外,有必要借助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公共管理风险,更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

  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针对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保险方式,实践中往往是通过其他保险手段予以弥补,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及时补偿。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设有公众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公众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当发生公众责任事故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影剧院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但公众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对一般性公共场所及设施引发的损害事故并未作出有效调整。

  在国外,从火灾、食物中毒、广告牌砸落甚至人跌倒等各种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损害事件,都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和处理。一些国家设立的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其承包对象及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特定营业场所如影院、超市等,也涉及一般性的开放式公共场所。

  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对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分解和补偿,是目前人类为分散危险事故损失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方式。我国保险业及公共管理行业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完善我国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扩大和细化相关保险险种,建立针对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公共责任保险制度,以提高政府化解和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公共设施安全,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常永江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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