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擦边球:从早产奶看伪行规的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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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13: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蒋毅 据多家媒体11月23日报道,11月22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乳粉、液体乳制品、含乳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称,在检查中,质检人员发现某知名品牌袋装酸奶因标注的生产日期比抽样当天还要晚两天,被市质监局认定为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
笔者记得这样一个笑话:一位新郎官在结婚当天发现,居然没有一个宾客到场,新郎官很是诧异,后来终于找到了原因,原来新郎官把喜帖上的日子往后写了两天。而这位新郎官系类似于生产“早产奶”食品厂的负责人。笔者如此饶舌的目的,只是想说明一点:食品行业尤其奶制品、面包等的“早产”现象,其实,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根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然而该集团品牌管理部负责人对此却有另一番理解:发酵奶与搅拌奶不同,需要一个静态发酵时间,一般都在两天左右。也就是说,封袋打码时还是半成品,没有完成生产过程,产品还没有出厂,并不构成“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或许有人以为,以这家集团奶业巨头的身份,本不该玩“早产奶”这样的小把戏,难道它就不怕树大招风吗?或许一位业内人士的解释能化解人们心中的疑问:“为了提高销量,让顾客买得更‘安心’,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已经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只是大多企业都心照不宣而已。”也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已经成为乳品企业心照不宣的“行规”。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顾名思义,所谓行规,是一个行业约定俗成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定,而这个规定理应建立在一个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它起码不应违背基本的行业法律法规。然而,一些人所遵从的“行规”其实是一个“伪行规”,这个“伪行规”是建立在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之上。 究其根本,之所以有人推出“早产奶”,在我看来,并不是他们对“生产日期”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实质是由于“伪行规”的盛行。这种“伪行规”的出现本身并不奇怪,奇怪的是在这个行业当中,无论是上家、还是下家,都在不自觉地奉行着这样的“伪行规”,以至于有人拿“伪行规”挑衅相关法规。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如今,诸如食品行业的一些“伪行规”往往喜欢打法律“擦边球”,甚至专钻法律漏洞。这种现象的出现在提醒我们的立法部门,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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