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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财产禁查彰显生存权至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33 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笔者认为,《规定》所体现的“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细化和延伸。

  我们知道,诉诸司法是公民寻求国家救济的最后一条途径,而执行则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关隘,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达成。为有效执行,国家通过
立法赋予执行法官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手段,而这些强制手段在被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活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相应地,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也日益凸显出来。

  事实上,在民事执行中,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奉行“执行适度”原则,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地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应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执行中强制手段的运用并不是无限制的,不讲人道的“强制”在影响被执行人生计的同时,也将给维系社会稳定的公序良俗造成损害。

  《规定》也许正可看做是最高法院在追求债权与基本人权平衡上一种煞费苦心的努力。《规定》第五条列明的禁查财产种类就包括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这一规定在保证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同时,也使得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的债权还保有着进一步实现的可能。

  从权力运行来看,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司法解释也有些零乱且相互之间欠缺协调,作为强制执行手段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实践中就常失之于随意,这也为执行腐败提供了潜滋暗长的空间。已列明的方式明确八种财产属法院“禁查”的范围,既维护了执行双方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权力的规范运行。

  当然,保障被执行人生存权也不应是无限制的,而执行中有待实现的债权,也可能是执行申请人维系生存的必需。比如,在一些农民工讨薪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甚至恶意抗拒执行,而致执行申请人及其家庭陷入困顿的情形屡有发生。如何应对这些实践难题,《规定》并未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执行难”主要是法院的终局裁判不被执行,而并非在于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裁判得不到执行,很大程度上又源于执行中的不作为。所以,在《规定》之外,我们更期待最高法院能有更积极的措施出台,向执行中的不作为宣战。

  这同样是“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对执行工作的要求。

  □王琳(海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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