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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放程度越高 企业越需要平等的环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31 新京报

  11月17日《新京报》报道,从12月11日起,北京市涉及90多个分支的九大敏感服务领域金融、信息、旅游医药、教育、零售、汽车物流、环境,将结束WTO的过渡期,在不同程度上允许外资进入。

  对现有国内企业,尤其是那些依靠行政权力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来说,开放后的日子将会变得艰难一些。

  但市场竞争永远是消费者的朋友。这些行业对外资开放,将使其竞争趋于激烈,从而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不过,政府每一次履行WTO承诺、对外商开放某些领域,总会让人们联想到一个老问题:它们是否也同时对国内的个人和民企开放?人们之所以不断地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民企开放的步伐,明显滞后于对外商开放的步伐。

  其实,没有人能够证明,民企的产品和服务就一定优于国企或外企。对消费者来说,最大的福利就是竞争性市场本身。而要使一个市场始终保持竞争性,就需要确保市场始终是开放的。只要市场是开放的,一个自认为有好点子、新技术和效率更高管理模式的企业家,就可以比较自由地进入现有的市场,或者开辟新市场。政府的正当职能就是把守住市场的大门,不让它关上,并且维护市场内的竞争秩序。

  然而,在一些领域中,事实并不让人满意。比如,企业被分出三六九等,同一个领域,国企有权垄断,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外商现在也可以进入,但就是不让私人企业进入。这种区别对待不同企业的做法,既有悖于WTO的原则,也有悖于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原则。

  WTO的实质是要平等地、公平地对待外国企业。既然是平等原则,当然就应适用于一切个人和企业。否则,就会出现一种悖谬:原则上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但事实上外企比内资民企更平等。

  针对国企、外企、民企分别制定不同政策,也违背了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和企业。政府可以对市场进行某种程度的管制,设定一些准入条件,以确保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比如,你可以说,自有资本少于10亿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但你不能说,民企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前一种管制,政府可以解释说,这是为了公共利益,且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而后一种管制则容易让人以为,政府与某些特殊利益群体联手歧视另一些群体。

  同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活动,也必须合乎法治原则。

  民众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应当拥有创办各种企业和事业的自由,尝试各种新产品、新服务的自由,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由等。这样的自由,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对这种自由进行限制时,必须非常审慎。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要限制民众的创业自由和市场进入自由,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上的理由。同时,也应当允许民众通过某种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对限制市场进入、管制市场的法律或政策本身提出异议,也即让他们有渠道维护自己的创业自由。

  □仲秋(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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