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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角度看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26 新京报

  《新京报》昨日刊发社论,针对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会要站在前台的观点。笔者赞同的同时,认为我们还应该从保护产权的高度,认识和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之所以要以保护产权的名义保护工资权益,是因为拖欠工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侵犯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工资是他的产权收益,当然也是他的合法财
产。而且,工资是劳动者进一步合法地拥有其他财产的基础。如果工资作为一种最起码的合法财产的产权都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以产权机制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就无从说起。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一项制度得以确立,关键在于使违反制度的人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因此,我国要真正建立产权制度,实现产权切实保护,必须使侵犯产权的行为受到惩处。对于拖欠工资而言,侵犯劳动者工资财产权益的相关个人和机构至少要受到市场和法律两方面的惩罚:首先,健全并完善市场信用机制。通过建立包括媒体宣传,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和公告,非政府组织公告等内容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形成市场经济信用的淘汰机制,使拖欠工资的、侵犯劳动者工资财产权益的相关个人和机构彻底丧失经济信用,进而受到市场的抛弃,以加大拖欠工资的市场风险。

  其次,切实执行现有的相关法律。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虚假出资罪、偷逃出资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使企业在整个运作过程保持“健康”状态,削弱工资拖欠问题出现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严格执行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大拖欠工资相关问题民事诉讼的执行力度,真正弱化甚至消除工资拖欠的投机动机。

  再次,强化行政机关“问责制”。工资拖欠问题的出现与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与政府缺位有关。在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情况下,企业自然有恃无恐。

  通过强化“问责制”,能够提高建设、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行政效率,减少工资拖欠问题的出现几率。

  □张勇(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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